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07     字号: [小] [中] [大]

    课程学习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提高我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要求 

   第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背景设置,应符合其专业领域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学内容应具有应用性、综合性和宽广性,反映本职业领域科学技术、知识技能和管理实践的前沿。
    第二条   我院专业学位是为政府部门及非政府(行业、企业)机构培养从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而专门设立的学位教育。培养过程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并重,教学采用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和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重视和强调案例教学与实践训练。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统一由研究生院组织有关授课单位编写课程教学大纲。专业课程必须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培养单位论证通过并报研究生专业学位处备案。课程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课程编号、中英文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数、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开课单位、教材与参考书目、内容简介等。
    对于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一般要求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没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应选择或编写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的教材授课。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第二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教学与培训办公室对每学期的课程教学必须预先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我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备案。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由教学与培训办公室负责全面组织、实施,选派具有学术专长、丰富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教师授课。专业课程必须由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讲授。需在校外聘请任课教师的,应将拟聘教师的业务情况证明和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在“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预先安排下一学期的公共课课程表,教学与培训办公室根据公共课表的安排,排定专业课课程表,统筹安排教室,并于学期结束前给相关任课老师发送上课通知单。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八条  主讲教师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须事前由主讲教师或教学秘书提出报告,经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未能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及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门课程均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必须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和必修环节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笔试可以开卷或闭卷。专业课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确定;公共课考试全校统一时间进行,采取笔试方式。教学与培训办公室应预先合理地做好课程考核安排,并严格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实行十级制计分。课程学习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超过30%。学位课成绩不低于B,非学位课成绩不低于C-,方能取得学分。具体分值对应列表如下:
十级制分值 A+ A A- B+ B B- C+ C C- D
百分制分值 96-100 90-95 85-89 80-84 75-79 70-74 67-69 63-66 30-62 0-59
    第十二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前申请缓考,并出具情况说明。专业课程补考、缓考由各教学与培训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共课的补考、缓考经教学与培训办公室同意,随同下一年级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进行。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累计3门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攻读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于课程考核结束20日内将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和考试试卷交到教学与培训办公室。教学秘书应及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的试题、答卷、成绩登记表及成绩分布分析材料存档备案,并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3年,以备检查与调用。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研究生可在“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查看自己的考试成绩。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向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或研究生院反映,由相关工作人员复查后答复。研究生不得直接找主讲教师查卷。
    第十五条  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主讲教师和教学秘书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研究生成绩证明统一由研究生院出具。

第四章 教学检查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集中学习的方式,必须加强教学检查工作,以规范教学过程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教学与培训办公室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检查评估活动,并及时向任课教师及研究生反馈教学检查评估结果,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应按规定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明确纪律要求,并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院组织的相关教学检查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的教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学员自课程班开班起四年内报考我校并被正式录取者,其入学前在我校同专业领域研究生课程班所修课程,凡符合该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要求并且通过课程班正常考试成绩合格的,经教学与培训办公室公室出具成绩单及考试试卷并报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其成绩和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级专业学位研究生起正式实施,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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