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能尽快在监管中引入基于消费者信息的质量风险评价
发布时间:2012-02-20     字号: [小] [中] [大]
近几年,在我国质检系统内广泛倡导对监管对象实施基于风险的产品质量监管原则。目前,质监系统正在探索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也在探索对于特种设备的基于风险的安全监管模式。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已在实践基于风险的出口产品合格评定程序。
这周五,有幸参加了欧盟委员会企业和工业总司和湖北省商务厅共同主办的一次会议,邀请了两位英国专家讲授“欧盟合格评定和市场监管能力建设”这一主题。演讲中,两位专家重点介绍了欧盟基于风险的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方式。这里所说的市场监管,我想指的主要是对食品和消费品的监管,而和我国所说的流通环节监管并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
基于风险的质量监管是完全依赖于对质量信息的判断的,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样的。在欧盟国家,质量信息的来源有多种,包括检验数据(inspections)、来自医院的伤害数据(hospitals)、消费者的投诉与抱怨(complaints)、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以及其他市场监管机构的信息。其中,来自于消费者的信息,即医院的伤害数据和消费者的投诉与抱怨信息,是监管信息来源的主体。甚至对于监管者来说,只有出现对消费者产生伤害或出现投诉的产品,才会用检验去进行验证,并采取监管行动。而在确定风险等级与监管产品类型、频率的过程中,除了制造商数据库之外,来自消费者的数据,特别是对不同人群产生伤害概率的计算,是确定风险级别的最重要数据。
在我国,支撑质量监管的信息主要还是来自于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以及取自于1231512365平台等消费者投诉平台的信息,其中前一种信息是监管信息来源的主体。查阅现有的一些基于风险评级的合格评定程序细则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风险评级,更多的还是依赖于根据商品属性、生产加工工艺特点等所选择适用的风险分析方法,并且优先选用该类商品风险分析的国际或国家标准,以及企业诚信档案等。这些与欧盟国家的制造商数据库的内容较为类似,而在来自消费者的数据这一方面,依然没有什么突破。
不仅是欧盟国家,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基于消费者信息的风险分类监管都已经成为常态。让我觉得有些遗憾的是,近日发布的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中,并没有将这一内容写入其中。但是我想,将来自消费者的风险信息纳入质量风险分析与监管,是信息化社会质量监管的必然趋势,也是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加强监管的有效方式,就好比英国,其市场监管投入在2001年达到最高峰之后,在之后十年都没有超过,而并没有文献指出其监管效果有下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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