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欧盟在产品质量监管处罚上的一点比较
发布时间:2011-12-30     字号: [小] [中] [大]
近来参加了两次国际会议,主要是美国CPSC(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的官员,欧盟委员会消保总司(DC SANCO)、企业总司(DG ENTR)等部门的官员,以及欧盟“EUTCP”技术援助二期项目的核心专家,荷兰标准研究院的专家,介绍美国、欧盟的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并与听众对话交流。
在交流中我感觉到,美国与欧盟国家在产品质量监管,特别是在处罚的力度上,有很大的不同之处。比如说美国在产品质量违法上,奉行的是严格处罚的原则,而欧盟在产品质量违法上,是不那么喜欢处罚或者少处罚的。又比如在交流中谈到政府对企业的质量教育的问题,美方专家谈到,在美国没有政府部门会去教育企业怎么遵守法律法规,企业都是自我教育的,一旦无法达到法律要求,政府将会对其处罚。不仅是政府,还有大量的律师也在虎视眈眈的发现质量问题。而在欧盟,政府部门有专门进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质量教育机构,有计划的对企业进行相关的教育。
究竟是美国这种从重处罚的监管方式好,还是欧盟这种从轻的教育式的方式好呢?从感性的监管效果上来看,美国和欧盟国家的产品质量状态都是比较好的,因为没有具体的数据,我无法进行客观的比较。但有一点我比较确定的是,美国的企业家有公开的游说集团,如果从轻的处罚能够达到同样的监管效果是可以被论证的话,那么他们是一定有办法促使国会通过那样的法律的。
欧盟的质量监管方式,让我联想到了今天我国的质量监管方式。以前在调研的时候有听到说,我们的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在面对监管的对象企业的时候,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一次没有成功,政府工作人员会数次去企业帮扶、指导,帮助其达到要求获得生产许可证,并且作为工作的业绩;还有的是产品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会向政府部门或者技术机构咨询,在帮助之下达到合格;在处罚力度上,我国的质量违法的处罚可以说是很轻的,至少是无法对作案者产生有力的威慑。我想,我国在现在的阶段,加强质量的立法执法,特别是大幅度的加大质量违法的处罚力度应该是更好的。是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一个大国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管的时候,与小国应该有不同的方式,加大处罚力度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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