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标准回归本质
——解读新《标准化法》
发布时间:2017-11-30     字号: [小] [中] [大]

    一直以来,我国语境下的“标准”实际上与国际国外公认的“标准”的定义并不相同。无论是WTO还是ISO都把标准,当做是一种自愿协商制定和自愿使用的规则。然而,我国一直是将“标准”当作是一个更加宽泛的规则,既包括自愿使用的规则,还包括需要强制执行的规则。在实际使用中,更加看重这些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甚至把这些政府主导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则,与“标准”画上了等号。

    对于“标准”一词的界定不准,带来的是整个标准化制度的偏倚。无论是标准化管理部门,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标准”和“标准化”的重视,纷纷放在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这些政府主导制定的规则上。至于是否要培育市场主体做自愿性的标准,是否要设计一定的制度激励企业使用这类符合国际国外公认定义的“标准”,这些本应是标准化体制的重点,一直被忽视。

    所幸,这次新《标准化法》的颁布,开始扭转上述“失焦”的局面。和现行法相比,新法最亮眼的一点就是在我国标准体系中引入了“团体标准”这类自愿性标准,赋予其法律地位,并鼓励市场和社会主体自愿制定、自愿执行的团体标准。这改变了我国原有标准体系中仅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内部的规则(即:企业标准),缺乏符合国际国外公认“标准”定义的标准的局面。团体标准就是多个市场社会主体共同制定的,也是供市场自愿使用的,是符合国际国外公认“标准”定义。在我国标准体系中引入团体标准,实际就是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标准回归其本质含义。

    让标准回归其本质,也是让政府回归到其应有的位置上。政府不再插手去管应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而是专注于基础通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这也在新《标准化法》中得到了体现。新法强化了政府在“强制性标准”方面的作用,不再将强制性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后只有一种,那就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除此之外,都可以由市场来发挥作用,制定团体标准。只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企业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标准信息公告服务平台上公示,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标准回归本质,就是将市场能发挥作用的交给市场,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交给政府。这对于我国标准化体制而言,无疑是个重大跨越。这对于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而言,无疑是个重大激励。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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