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市场监管与政府规制
发布时间:2012-05-02     字号: [小] [中] [大]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
学术动态
 
2012年第3期(总第140期)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编          2012年4月30日
 
       2012年4月24日下午,我院在多功能报告厅举办了2012年第3期(总126期)珞珈质量双周学术论坛,张继宏老师给我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现将本次论坛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中国欧盟市贸项目专家查尔斯.巴克先生为大家做本期的专题讲座
胡甲刚院长介绍:查尔斯.巴克先生在质量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研究的经历。在标准化、质量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已经从业19年。从1995年就开始在英国标准协会就职。拥有对质量基础设施研究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丰富经验,熟练掌握消除贸易壁垒相关的欧盟指令和欧盟法律法规,非常了解各个国家的贸易壁垒和市场准入的规则,在欧盟技术法规、标准和消除贸易壁垒领域有丰富培训经验。对世贸组织WTO、PPT协议通报程序咨询点的实际运作非常熟悉。在1999年到2006年期间,承担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相关的咨询工作,参与的中欧世贸项目有中欧质量技术设施合格评定程序的对比研究和ROHS指令相关的中欧法规对比研究,有丰富的管理和项目的经验。查尔斯.巴克先生带来的专题讲座的题目是欧盟的市场监管与政府规则。本期论坛分两部分,前半部分查尔斯.巴克先生做专题演讲后半部分我们可以和查尔斯.巴克先生进行现场的交流互动。热烈掌声有请查尔斯.巴克先生。
查尔斯.巴克:我是谁呢?我是查尔斯.巴克,我像你们这年龄我不知道什么是WTO和技术法规的。我现在为欧洲议会工作。是欧洲一个UCDP项目专家。这个项目的目的是让欧洲的一些做法和中国的专家进行分享,希望得到双方协调一致。今天主要是拿两个方面,欧洲管制系统和市场监管。今天讲的内容分两个部分,一个是欧洲的管制系统包括欧洲法律系统的解释和一些水平立法、垂直立法,最后是讨论环节。欧盟的核验是损益。这个跟中国的古话有相同的含义。因为我们有27个成员国,我们有些共同遵守的法则使让我们能够一致行动。我想问下大家欧洲联盟的看法?是国家还是别的什么?有没有那位同学告诉我自己对欧洲联盟的看法?欧洲联盟到底是国家的组合体呢还是单一国家呢?我认为是国家的联合体。还有别的看法吗?我们和欧洲成员国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英国对欧洲大陆有不同的看法。我们有21种不同的语言,方言有很多。我们是多样化的社会,如果是德国人的看法来说方式方法完全不同。我们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事实上我们有共同的利益所组成的。在不远的将来我们也不可能成为单一的国家,因为我们没有共同的语言,有很大的差异性。我们在单一货币问题上有很大的问题。像这27个国家暂时没有单一货币的体系。虽然我们没有共同的价值管但是我们在经济领域上常常竞争的,比如说英国和德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英国加入了一个欧洲的联盟当时只是个欧洲的共同市场,然后逐渐成长为欧洲的经济共同体。新的条约成立以后成为了欧洲共同联盟。从这个名字的变化可以知道它的整个变化过程里面反映的一些经济和政治上的协调。欧洲联盟的概念和欧洲大陆人民的概念不是一致的是比较超前的,欧洲人民比较希望回到原来的单个国家的的状态。欧洲联盟内部成员国之间总是有不同的对话来想要达到协调一致的目的。在这些共识出来之后呢这些国家希望法律可能需要10-12年法律体系才能建立起来。没有这些国家之间的对话就不能达成共识也就不会形成现在这样欧盟法律体系的基础,所以这些是必须的。欧洲社会价值观是建立这种一致性的或者说统一协调的基础。如果你想要了解这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你必须了解这种共同的社会价值观,我们能看到五个核心的关于自由的价值观。首先这个商品的自由流动。我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的活动,可以随时到另外一个国家不需要所谓的签证。我也能够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转换银行账户的的地点,当然首先是必须得合法。形式服务也可以自由流动,能够自由在其他国家设立自立机构,当然也要符合国家的划定,但是他们不能否定我们有这种权利。这些是我们所有的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我们欧盟的首要的原则。首先是这个欧盟法律优先的原则。在欧盟成立的法律优先于这些欧盟成员国成立的法律。每个欧盟成员国有自己的法院,这些法院实施有效的相关立法。在实施过程中在效率上欧盟法高于国内法的。这个是一个比例原则,欧盟法律机构仅从服务于欧盟条约的目标出发制定实施欧盟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必须服务于欧盟条约。这个原则来自于英国它不希望政府干预,所以欧盟立法是国家立法不能实施的时候实施。欧盟一些成员国希望集中的解决事务同时撤回一些相关的理念。所以关于欧盟会的法律和一些欧盟成员国的法律需要了解些。欧盟的法律和欧洲成员国的政府统一的。如果欧盟法律出现问题以后欧盟各国的政府常常会追随与欧盟的委员会导致这个错误,事实上是欧盟的各国政府批准了欧盟法规。如果你在欧洲旅行报纸上看到欧盟整体做了负的决定其实这是有偏见的。首先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的话首先是要取得各个成员国各国的同意,然后进行这些共识是如何发生的。整个系统包括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三个部分。欧洲议会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欧洲人民。欧盟理事会代表各成员国的命,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事实上反映了各成员国的政治和形成的意境,主要的决策机构。在欧洲议会共同责任来通过欧盟法律,包括其他重要事宜。事实上反映了欧盟成员国各自的一致意见。欧盟理事会来自各成员国的的部长官员所组成的。欧盟成员国的政府根据会议所讨论的事项的性质派政府中相关的部门反馈,比如说解决农业政策问题、经融政策问题召开一些部长理事会。比如说关于环境问题是议会和委员会共同讨论。我们有27个成员国如果很多决议上我们达不成一致的话可能会形成一个共同的行动。每个成员国根据人口数量有不通数量的投票权。有些小的成员国会抱怨他们没有很多投票权。投票系统根据加权原子解决这些小的国家投票权的问题。大多数的决议是多票表决的形式通过,但是也存在一些别的情况,比如说在征税的问题上,外交政策各国反映的意见都不一致,比如说德国采取一种立场而其他的国家有不同的立场。在这些领域有多少票都不管用必须是全票通过。比如说四五个月之前法国和德国想形成一个新的条约,英国提了反对意见,说除非这个条约能够保护我英国人民的银行账户否则我不会同意,法国说形成这个条约的目的就在于此。实际上他这个法律条约思想在每个银行账户交易上征税收,但是英国作为欧洲的金融中心拥有最多的银行账户,所以不希望这个条约通过。通常一年会形成四到五次的会议来形成关于欧洲政治的统一的意见。接下来我们来讨论欧洲议会也是欧盟里面也是一个重要机构。欧洲议会的每五年选举一次代表他们的利益。欧洲议会主要的工作是通过欧洲法律。他们自己不能通过这个法律,他们必须与欧盟委员会合作通过这个法律。比较重要的工作是监督欧洲的预算,现在基本达到了一千三百亿欧元每年。议会有权解散欧洲委员会。五到六年之前欧洲委员会出现了些丑闻,那个时候欧洲议会想把有丑闻的委员踢出去,一些代表国家不同意,结果导致欧洲委员会解散。前者代表各成员国的声音,欧洲议会代表的是欧洲人民的声音。欧盟委员会是欧洲联盟的行政机构。当一个官员被成为欧洲委员会的官员的时候,他的行为就不代表他来的成员国的利益,代表的是欧洲整个人民的利益。代表整体的利益,不是各成员国的单独利益。他们起草法案通过议会来批准。他强调各个国家遵守这个法律。有权利告诉这个成员国政府做的事,可以向欧洲法院起诉,可能以罚款或其他形式来进行处罚。欧洲委员会有27个委员每个代表每个成员国。欧洲联盟的两万四千公务员为他们服务。这些人可能来自欧洲各地,可是他们在别的地方工作,现任的总统是选举出来的但是被欧洲议会所批准。所有的委员从各个成员国选举出来的但是还是要通过欧洲议会所批准。从此以后代表欧洲整体。任期是五年。他们是为议会、委员会和理事会提出法律的新方案,第二个是管理欧盟的预算和管理资金的分配,第三个是与欧盟法院一起执行欧盟法,第四个是在国际上代表欧盟与其他国家协商谈判,也是欧盟条约的守护者。还有些其他的代表机构比如说司法,欧洲中央银行,欧洲的检查管,欧洲数据保护监督联,欧洲人力资源部门还有欧洲行政学校。欧洲的一些总局和服务机构的名单。欧洲有外交部长还有些各国的代表处。欧洲将来可能成为中央政府。从我前面所说的总结的话个人的看法是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部长组成的,欧洲议会是民众的代表,欧洲委员会事实上作为行政机关并有民事服务的功能,这样总结其实是欧盟体系的一个简单化的总结,欧洲各国的公民去实现的共识。比较接近的国家的有效的体系,世界各地有其他国家的共同体,但是他们与欧洲联盟有差距的。他们都缺乏像欧洲委员会这样的机构。没有这样的机构的话他整个体系是无效的。那么这些主要的政府体系的功能是想要通过法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移除有可能的障碍。在中国也有法律不同的等级。第一级的法律人大通过,第二级的由政府部门通过的。这个在欧洲联盟也同样的,在欧盟基本法是条约,那么第二级的法律是相关的条令、指令、决令。商品的自由贸易是欧洲内部市场共同形成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本来的目的是取消欧盟内部的贸易措施,并不是想对欧洲市场外部的交易的损害可是执行之后可能有些一些贸易的限制。这些相关的规定是在欧盟一些条约体现出来的,特别是第20条、35条、 36条 。根据欧盟的比例原则和辅助性原则那么在这些条约中的相关的规定并不是说使用所有的领域,比如说欧盟成员国国内发能够解决的都会参照国内法,除非没有体现的采用欧盟法。那么这些条约使用与所有的成员国,有一些与法律有冲突的话必须已于处理。那么如果产品在一个国家认为是安全的那么在其他成员国中销售不应该有任何阻碍,但是如果其他成员国自身的法律认为这个产品有问题以外。但是现在如果想要必须有出口到这个产品的消费者,这个成员国要证明他是不安全的,而不是出口商来证明。过去追究责任是出口方来证明,现在是认为有问题的一方来证明。各国从保护自己利益出发可以有这样的建议。比如说法国在保护法国人民的利益,英国在保护英国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需要政府来证明产品不安全的。必须经过各国的合格评定体系来说明。在欧盟内部进行货物流通的时候相互认可原则非常重要,他们是指在某一成员国合法销售的并且不受联盟管制的产品可以在任何其他的成员国进行销售,那么即使在该产品不完全符合这个成员国的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仍然可行。在几十年前这个现象并不是如此当时是必须带到欧洲法院进行裁决,这些必须条约来认定。那么第一个条约是法国和德国之间的关于煤钢共同体条约,是上个世纪的50年代左右。最后一个条约就是欧洲的里斯本条约。每个条约反映了不断前进的趋势。不要把相互认同的原则和相互认同的协议联系起来。二零零几年的时候通过了三个条约,其中(2008)764条例,这个所讲的是水平立法整个状况,这个是欧盟的主要一些立法。比如说欧盟宪法执行过程中很多国家有不同的意见关于里斯本条约。去年如果法国和德国达成一致的话会形成一个新的宪法。有两种形式一个是TEO另一个是TFU。那么这些条约到底包含那些主要内容?那么来自中国出口商想出口商品到欧盟的话要满足那些法令条例呢?出口商可能认为这些法律很可恶。第二类立法的目的是满足条约的要求。有三个非常重要的规定,第一个是指令、第二个是条例、第三个是决定。这些是强制性的成员国都必须遵守。文件不是强制性的。条例是适用于欧盟整个成员国的一般性的法律法规。条例直接是欧盟成员国,欧盟成员国必须全部采纳不能只使用一部分。这个条例效率在于成员国必须直接使用这些条例,他们没有其他任何选择,所以这就是欧盟条例。现在越来越多的欧盟条例发布第二个是指令,指令是需要欧盟成员国转换使用。指令和条例不一样,条例是直接使用的,指令是可以自己国家的相关事件来不同的变化。这些指令在欧盟成员国变成法律之后欧盟成员国需要把这些法律交给欧盟委员会并且翻译成英文等相关的语言,并且保证这个指令的原则。通常一个国家十八个月的时间将这个指令和国家法律相互协调。那么通常一个法律需要八年的时间制定,实施就需要三年的时间。如果大家不是来自于产业部门对指令不太了解,不管是来自欧洲内部产业部门还是其他出口商品的产业部门都必须必须遵守相关指令。决定是针对特定的人,有约束力的法。只对于决定有关的人有约束了的不会成为国家法律。举个例子欧盟委员会对微软产品的处罚的决定,这个决定只针对与微软公司。必须保证决定的一致性。建议在欧盟共同体内是比较有约束力的文件,既有一些价值。我们刚才讨论的政府机构、一级法、二级法以及相关特定产品的一些法律现在我们讲下具体的。关于这些我们不是来条约而是用二级法律来进行约束。在欧盟主要是针对产品制定法律,比如说压力容器,玩具等所制定的规定。整个过程中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指令。我们这里主要讲的是欧洲内部的市场。我们70年代的的法律和中国现在的法律比较相似的,然后针对具体的规定的制造商来承担一些责任,可以说是强制性责任。实际上我们的立法相对与中国立法总是不断的修改,所以发布了新框架指令。在新框架立法体系下欧盟制订了一些基本要求,包括协调标准,合格评定等一系列相关规定,最开始实施了EC标志后面改为CE标志。谁知道关于CE认证标志?购买的商品上看见过CE标志吗?CE标志是指中国出口。欧洲有很多中国的产品。它整个产品满足了欧洲相关法律要求。它不是认证。新的方式代表这些一系列的原则。我们认同的是资源性的标准。如果你采用了欧洲资源性的标准那么我们认为你生产符合欧洲法律。如果是这样的话欧洲市场监管部门有责任治理你没有遵守欧盟法律而是你遵守欧盟相关的法律。如果你采用其他标准的话欧洲检察官定期检查的话只有你自己来证明你用的是欧盟法律。根据WTO的相关规定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只要采用国际标准才不会造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果采用其他国家的标准很容易造成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事实上百分之八十五的标准是跟国际标准是一致的。在有些意外的时候必须满足WTO的一些相关的要求。如果你突破欧洲标准就突破了欧洲法律。2008年发布了一个新的政策,实际上对以前的方法改进。小型或中型企业通常在一个国家之内一般不像其他成员国。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其他国家很难接受他们的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包括欧盟合格评定系统和市场监管系统都不具有计算职能。所以他们制定了新的决定和政策来改进这些系统。好多人认为CE是版权问题。他们也不知道为什么把CE标志放在上面,当然也没有一个这种程序或立法部门阻止他们放CE标在产品上面也没有说版权的相关规定。欧盟产品中大概有30%没有这种限制,比如说面包。即没有欧洲地区的区域性要求也没国家要求,这些产品在欧洲贸易是比较困难的。政府如果你违反相关规定会指控你,指控的对方要相关的第三方来要求证明自己没有违背相关规定。这也是我们所谈到的一个决定两个条例,你们知道含义吗?认证和市场监管、关于各方面的一致性的条例。通用产品指令他覆盖了食品以外的所有产品。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用在没有被协调一致的产品。这个指令非常重要,是各国市场监管的基础。有些可能不需要这个CE标志。假如没有具体的相关的国家规则的话产品安全性必须按照一下的要求评估,包括下面的一下四项:第一个是欧洲的标准,第二个是共同体的技术规范,第三个是最佳的性能守则,第四个是先进的工艺水平和消费者的期望。关于生产商,经销商以及成员国的相关规定,另外一个重要的指令是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汽车指令是欧洲经济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协调。中国是1998年认同了这个观念,欧洲是1958年认同的。为什么中国产品出口到欧洲比较困难,欧洲有一个共同的认识,中国产品出口到欧洲必须通过每个成员国共同认可,所以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很少部分是这样的一个原因。化工指令包括化学物品的评估授权指令,CRP化学物质混合物的指令、危险物质的营销指令和危险物质的限制指令。这些是关于承压设备的授权指令,涵盖了玻璃压力容器。通过这样一系列的系欧洲国家将生产商作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我国通过法律来把政府作为责任主题。政府官员告诉生产商应该怎么做,企业觉得政府对产品有相当的责任。这个整个的原则应该是企业来选择采用什么样的方式,采用什么样的途径来达到这个目的。这只是简单的介绍指令,完整的介绍可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刚才讲的是关于技术法规标准的体系现在要讲市场监管。
接下来因为时间关系一部分内容讲的是欧盟市场监管,主要讲的是欧盟的通用产品指令和新的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和市场策略。主要传达内容和表达含义。通用产品安全指令覆盖了非食品,商业和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包括一些新的或使用过的,改造过的产品。包括有些低电压指令和玩具的指令。通用产品安全指令要求制造商制造安全的产品,而且这些产品进行监督的售后责任,并且要求及时更新相关的警告和指示,而且有义务撤回不安全的产品,还有一个义务是销毁那些对使用者造成不安全的产品。我们可以看到制造商负有很多责任。成员国政府的责任是保证产品的安全还有一个是监督过程,同样销售商必须监督产品的安全性。他们必须告知产品的风险和信,而且需要保留追踪产品的信息和记录。销售商还需要制造商合作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所以我们说制造商有责任,销售商以及使用者相关的都有责任。如果没有做到这些的话其他的利益相关方也会有责任承担。如果制造商或销售商知道这个产品有危险,他们就有义务告诉监管单位。实际上CE标志如果审计的话不允许的,如果一个产品从中国出口到欧洲的话如果有风险责任应该在与这个进口商不在于出口商。什么是安全产品?这个是关于安全产品的定义,安全产品意味着任何产品在任何正常的或合理可能遇见的使用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的风险或者有最小的风险。我可以展示一下什么是可以预见的情况。制造商不会在这种两个梯子合并用的时候的风险负责人。这些材料的组成,包装,安装和他的说明都是安全要考虑的因素,标签、使用说明、标识都是安全所考虑的因素。生产产品更安全并不意味着产品是安全的。讲一个例子有个汽车设计上采用了一些方式家庭主妇比较喜欢,它主要是是汽车刹车更安全,并不是说这个系统绝对安全。很多政府官员使用这种方式来保护自己。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实际上只做安全要求而不是更加安全的要求。举个例子英国有个厂子生产了一个烤面包的机子,这个机子使用了以后你抓两头的话是安全的两边的话烫伤。所以英国监管者对厂商说现在的要求是不论你抓那边都不会烫伤的。生产厂商告诉监管者虽然两边会烫手但仍然符合相关的规定由此监管者没有权利让他们生产哪边都不烫手的产品。这个市场监管部门最后考虑通过关于劳动安全这方面告。大家认为那边赢了这场官司呢?大部分人认为市场监管赢了这场官司,谁来说明一下?实际上最后市场监管者赢的原因是在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中他要求的是制造商要提供安全的产品所以即使他是符合一些标准的即使这些标准还没更新他也要保证这个产品是安全的所以最后认为这个产品不安全。在欧洲法律体系下,市场监管不是随意做的,必须按照程序来然后通过法庭的步骤来解决。如果产品召回的话必须要证明其他的产品也有缺陷。进口商和生产商都必须要证明监管者有错误的。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减少产品对消费者的风险。另外一个例子,有十个监察官分到各个地方去监管,他们都抽样监管了都认为这些产品是没有问题的,多少人认为他们是很好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多少人认为没有好好履行职责?市场监管的责任在于证明这些产品不是安全的,在欧洲要抽检的话你必须抽检的产品必须付费,检验的话还有从预算里付检验费。他的预算费是有限的如果总是抽检安全的产品的话他达不到他的目的。只有官员证明不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把钱收回来。这就是欧洲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之前各国有不同的原则,举得例子就是英国必须市场上抽样要付款,检验过程中也要付款,最终达到的目的是提供安全的产品。对于欧盟政府官员来说必须问他们一些相关的问题比如说严格知道好还是协助履行义务比较好,还是监管目标是产品还是企业,那种方式更重要检查他的相关文件还是检查产品等。现在我们有五种相关的策略。一种是被动式市场监管,消费者抱怨的情况下才用。第二种是市场监管策略,要求检查部门收集些信息,信息包括产品,产品类型、营销和产品危险等信息。相对前面比较主动的方法。着重于产品的市场监管,必须证明不符合相关要求。证明不符合需要调查,对一系列产品测试的时候会更加高效。着重于商户的监管,对高风险的商户监管比较频繁一些,低风险的商户两三年一次监管。在相关食品类领域因为存在高风险的因素所以除非排除特定的做法才能降低这些风险。这种监管体系下监察官关注的不仅仅是制造商,关注的各不同产业。最后一个是基于风险的市场监管。通过各种各样的数据,数据的基础上识别风险。这主要着重与不同的产品。比如说基于产品的,消防方面的高风险。还会采取积极的市场规划,抽样,实验室的检查、相关交流等。这种积极的市场监管策略是比较高效他们需要付费的,所以必须确定工作循序。我们必须找到工作的优先次序不然预算会缺陷。这种优先次序所有人必须知道他的重要性,信息必须是及时更新的。信息的来源包括事故的报告,消费者的媒体报告,制造商报告、基于信息系统的数据,市场监管互动中获得的数据。具有很好的数据系统,必须关注我们所需要的信息,必须选择目标来精确打击。所有采取的这些信息在我们关注的领域使用。面向的是市场监管。关于这个通用产品安全指令走了调查,抽取了18个成员国,市场监察员的数1-3880不等,其中3个成员国的监察员超过2000,其中四个成员国的小于十。市场监管的预算,在市场专职机构在转向预算占很小的比例比如说九分之二、大部分市场监管的机构资源来自于高级部门预算,不同的国家都不一样比如说有些国家九分之四包括各方面投资的全额预算,有的是九分之五的是基于成本的预算,工作人员相关的成本全部受相关部门的控制,还采用年度的预算的制度。8/13是年度的检查方案,7/13风险评估纳入检查方案中,只有2个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检查方案,这是自己内部的调查。10/13监管机构采用电脑辅助系统。只有一个机构采用这个系统。确保有秩序是适当的资金水平是监管的前提。所以很难确定哪种最有效。荷兰比较特殊,监察官在港口检查。这个是刚才检查的结果和比较。欧盟的对儿童玩具的指令是不是太严格了?因为儿童对孩子产生危害不好,虽然很严格,实际上更严格要求自己。可能有一个玩具指令的课程,相关信息解释一些相关的议论。监察官欧盟用那种方式发现不安全产品?需要一些技术。怎么判断?主要是关于如果鉴别,通过自己的眼睛可视性观察,带到实验室去测试、可以查历史记录,用这几种综合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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