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决定制度的公正
发布时间:2012-06-13     字号: [小] [中] [大]

——四谈“质量与体制”

    近几天,去了一趟四川,除了给四川泸州市委中心组讲课之外,还跑了一些企业,尤其是有代表性的酒类企业,进行“标准化体制创新”的课题调研。
    调研中,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酒类企业对于出任某一项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主任委员单位的职务,特别的积极,也特别的敏感。白酒TC到底设在哪里,由哪家企业的负责人出任TC的主任委员,其情节听下来简直就像一部精彩的小说,目前的格局是:国家白酒的TC设在中国白酒领域的行业协会,然后分别按不同香型,又在几个不同的企业设了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SC)。以前的设置并不是这样,而是准备将白酒的TC设在茅台集团。但是,当年这样的设置预案,遭到了多个知名白酒企业的抵制,甚至惊动了这些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到中央主管部门进行陈述。最终的结果,当然充满中国人的智慧,就是几个不同省份的知名白酒企业,分别承担SC,而将TC设在了利益更为超脱的国家行业协会。
    故事到此还没有结束,我这次去调研的这家企业,对于SC所在的另一家企业,也认为有问题。因为另一家担任SC主任委员的企业,由于都是同样香型的酒类企业,至少在对市场的观感上,对消费者而言,担任SC主任委员的单位,自然在质量上会更有知名度和信用度一些。正是因为如此,我所调研的这家企业和所在地的政府,又提出来要成立另外一个白酒类型的标准技术委员会。
    对于这家企业想“另起炉灶”,我十分的理解。因为,有些企业即使只是参与了国家标准的起草,都会在广告中特别予以标明,深圳宝安机场就有这样一幅大的广告,在产品名称之下,就只有一排字“国家标准起草单位”。那就更不用说,如果是国家某项标准的TC或SC,就拥有了更大的市场优势,即使不谈利用这种优势打击竞争对手,就是这种优势本身,对竞争对手而言,已经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因为,TC和SC如果放在企业,那实际上是将公权给了某一个只应有私权的企业。
    为什么一个具有隐含的公权力的组织会放在企业呢?理由是:标准的制定要反映技术进步的前沿,要体现这一行业的业务特性,谁最符合以上的这些要求呢?那当然是企业,尤其是这一行业中知名度最高、市场份额最大的企业。这一理由本身从技术上说没有问题,似乎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判断。但这一判断在实际运行中的问题在哪呢?我们先暂且不表,还是继续讲另外一个故事。
    我这次去四川,还到成都高新区做了调研,被调研的企业中有一家是做建筑幕墙粘接剂的,其技术不仅在国内是领先的,在国际上也是先进的,而且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就是这家企业为主参与制定的。我问这个企业的负责人,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去争取将该项标准的TC放到本企业来,而是设在了一家研究院所?该负责人告诉我,如果设在本企业,那是不公正的,可能会更多的反映本企业的利益,而不是行业利益。我再接着问,标准的制定不是需要反映行业先进的技术和动态的共性特点,而那家研究院所并不具有这一能力,那不是它不具备承担标准制定的技术水平吗?他非常淡定地告诉我,那家院所实际上就是个秘书,能够在程序上公平地反映我们这些企业的意见就可以了,迄今为止,并没有影响标准的技术水平。
    答案已经出来了,那就是,标准要反映一个行业的技术前沿,或共性特点,其TC或SC作为标准的一个技术组织,并不需要设在这个行业最优秀的企业中。恰恰相反,无论有什么样的技术性方法,都绝对不能避免作为TC或SC的企业,在其中谋取个别企业的利益,或利用其力量,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从而导致行业的共同利益可能在标准制定中不能得到公正的反映。
    公正由何而来?标准TC或SC的分析告诉我们,来自于制度的科学设计,这一设计的核心,那就是不能容许任何一家利益相关方的企业,利用公权来获取一己之私。制度的科学性,取决于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机制的设计,那就是能公平地反映各家不同企业的利益。然后通过精密的程序设计,包括诸如召集者的权力、投票的规范、结果达成的规定等,来体现尽可能具有公约数的行业利益。
    因而,要真正使我国的标准反映行业的共同利益,那就要改变TC或SC设在某家企业的制度安排,TC或SC只能设在中立的第三方,并不需要这家第三方具有什么了不起的行业特点,或技术能力,只要它能公正地反映行业利益就可以了。
    最后,推荐大家去学习一下美国宪法制定过程的案例,看看这部至今都非常科学的宪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在整个制定过程中,华盛顿几乎是一言不发,因为作为制宪会议的主导者,他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程序的把控,来反映当时来自于各个不同州代表的利益。华盛顿实际上就是一个“秘书”,但正因为有这位“秘书”,才有反映不同州利益的宪法的公正性。
    制度的公正性,不是来自口号,而是来自于精密的程序设计,特别是对这一程序运行予以保障的“秘书”。

凡本网编辑上传的文章内容(注明转载文章除外),均为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如需转发本网文章,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我们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关闭
网站访问总量: 330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