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发布时间:2018-09-29     字号: [小] [中] [大]

    2018年第8期《中国市场监管研究》发表了程虹教授的文章《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问题、理论与政策》,本期专家视点就将该文章内容转载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以下简称质量监管)取得了很大发展,总体上维护了产品质量的基本安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产品质量领域,这一矛盾就表现为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产品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质量发展之间的矛盾。面对这一主要矛盾,需要对我国质量监管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提出进一步改善我国质量监管的具体政策举措。

    一、正确认识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尚未完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质量监管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没有真正有效地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监管理念上缺乏对市场作用的科学认识。现有的很多质量监管理念,明显缺乏有效发挥市场作用的意识,提出了诸如百分之百监管、百分之百覆盖和百分之百把关的目标,政府的这些行为使得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第二,一味地从政府的角度思考对质量安全的监管。将市场本应发挥作用的认证、标准等手段,转化成为政府行为。比如将应由市场主体自愿参与、采用的认证,演变为政府的强制认证。标准也成了政府单方面的行为,导致大量的标准制定不能有效地执行。第三,没有充分发挥消费者和质量中介机构在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消费者作为质量监管最有力量的社会主体,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其作用很难有效发挥出来。大量的应该是市场第三方的质量技术机构,却隶属于行政部门,使其很难独立开展第三方的质量信用评价。

    (二)缺乏对质量安全监管基本逻辑的科学认识

    在质量安全监管中,之所以没有科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来自于监管部门缺乏对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逻辑的正确把握。突出表现在:一是缺乏对质量安全市场特性的认识。质量安全的市场特性是指,质量安全主要是由市场主体竞争出来的。正是由于缺乏质量安全市场特性的认识,监管部门才没有充分识别质量安全中哪些应该由市场承担责任,哪些可以由社会参与进来,只是一味地希望通过更大的范围、更多的手段和更多的流程来开展监管。二是缺乏对质量安全企业特性的认识。质量安全企业特性是指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企业。监管部门将产品质量安全与企业的经营行为割裂开来,没有看到企业在向市场提供产品质量的同时,其基本的出发点就是会内生性地保障产品质量的基本安全,否则产品的销售和经营根本无法正常进行下去。三是缺乏对质量安全流程特性的认识。质量安全的流程特性,是指质量安全监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重点是在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我国在监管中过度强调事前把关,于是将把关的关口不断前移,不仅要监管商品,还要去监管产品,提出要在“厂门”和“车间门”上去进行监管把关,甚至于要政府监管部门所属的机构去审核具体的产品设计图纸,以确保其安全性。

    (三)质量安全责任机制设计中的激励与约束不相容

    目前的质量监管机制,并没有真正地约束住企业这一质量的终极责任主体,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的不相容。为什么现在一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就让具体的质量监管行政人员来承担责任呢?原因就在于事前把关的机制设计。追责部门会认为,既然是监管人员事前把关,如果出现了问题,监管者就要承担责任。按照现有的机制设计,这一追责方式在逻辑上似乎没有问题,但是这必然导致很多监管人员不愿意也不敢去监管,而企业却可以以政府事前把关来推卸责任。第二个表现是上级监管部门与下级监管部门的责任不对称。上级监管部门为了证明自己在认真履责,一定会将监管标准提得越高越好,监管覆盖范围越广泛越好,监管流程设计得越全面越好。然而,这样的监管机制设计,使得监管责任大部分都落到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一级的市场监管所(分支局)。问题就出在这里,一旦出现对质量安全事故倒查责任,一般都会发现基层监管人员没有完成上级部门所确定的监管目标,从而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上,基层监管人员既没有内在激励机制,也没有这个能力去实现这些监管目标。

    (四)重行为应急反应轻长效机制作用

    目前,质量监管部门相当一部分工作,都是在忙于应付各种对质量安全的应急反应。特别是当社会出现了有一定影响力的质量安全事件时,监管部门在社会舆论和上级领导的压力下,主要采取的就是应急性地一些措施,包括开展各种专项治理,对类似的市场主体进行逐家排查等,这些专项工作既要在业务上覆盖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商品监督抽查、计量、认证等多个方面,又需在对象上覆盖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等多个领域,专项工作实际上成为了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开展这些措施看似缓解了外界压力,但实际上由于应急反应,更加突出了政府的单一监管责任和资源的过度投入,使得短期行为长期化,并诱发了企业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让企业仅仅应付政府的突击式检查,而不是真正地将精力放在提高质量安全上来。

    (五)监管机构被部门利益所羁绊

    目前政府的质量技术机构,几乎覆盖了质量所涉及到的各个领域和各种类型。作为这些机构的直接主办者,监管部门不可能不考虑这些机构的实际利益,包括机构的技术投资、机构的规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机构在市场中的具体技术行为。于是,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采用各种方式将业务垄断性地指定给自己所属的技术机构,使得技术机构分别从政府和市场获得双重的经济收入。同时,有些质量监管部门为了证明自己的政绩,也会不顾实际需求扩大所属技术机构的投资规模,诸如不同级别的质检中心的申请与建设。存在诸多弊端的生产许可证、3C强制认证等制度之所以难以推进改革,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来自于从事这些业务的很多都是监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机构。这种“运动员”与“裁判员”不分的质量监管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正的质量监管,也将使得某些机构借监管之名而行寻租之实。

    二、科学把握质量监管的基本理论逻辑

    (一)质量包括质量安全本质上是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

    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无论交易的产品和服务对象有怎样的差异,有两个方面是必然关注的,一个是价格,主要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另一个是质量,由所交易商品的内在特性所决定。在供给和需求既定的前提下,消费者对商品所支付的价格,一定包含着对质量,特别是质量安全的评价。因此,质量本身就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关系,买卖双方对商品的交易,本身就包含着对质量安全的交易。市场交易之所以能正常进行,前提取决于买卖双方对商品的质量,特别是对商品的质量安全达成一致。从质量的定义来研究这一问题。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固有特性既包括商品性能,同时也包括为了实现这一性能所必需的安全性。无论是作为购买方的消费者,还是作为市场秩序维护者的政府,都需要企业所提供的产品能够达到与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水平。只要市场通过价格进行资源配置的机制是有效的,就必然承认市场中买卖双方产品质量安全的交易也是有效的。这就是市场能够发挥对质量安全治理的决定性作用。

    (二)企业与消费者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双方的质量信用关系

如上分析,企业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都会理性选择达到基本质量安全的产品。但是,还存在两个风险影响交易的达成:第一个风险是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性,企业比消费者拥有更多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严重的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以及高质量产品的供给者退出市场,市场交易将不断萎缩。第二个风险是消费者要去获得更充分的质量安全信息,就必须支付相应的成本,包括标准、检验和认证的成本。作为一个个体,当获得这些信息所支付的成本高于商品本身带来的收益时,消费者也可能放弃购买该商品。市场是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呢?答案就是通过竞争实现质量信用信息的传递。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每一个产品和服务行业都有很多卖家,为了吸引买家,必然向其展示自身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只有那些能够提供更为真实而可信质量信息的企业能够生存下来。市场交易中企业主动提供质量安全信息,实际上是一种关于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基本质量安全标准的承诺,这就构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一种信用关系。这种质量信用关系的建立,对交易双方都是最有利的选择。企业主动承诺质量安全,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并得到更高的市场溢价,使企业在竞争中生存下去,消费者对企业高质量安全承诺支付更高的价格,对自身的安全利益也是最有利的保护。质量是竞争出来的,最基本的含义就在于,市场竞争让买卖双方之间在质量安全的交易上形成了一种信用关系。

    (三)消费者是最重要的质量安全信用约束主体

    消费者之所以是理性的,决不仅仅在于他们只是一个简单的价格支付者,而在于他们以货币为手段,对企业所提供的质量安全信用进行选择。一般说来,在同样性能的产品中,消费者更愿意给那些具有更高质量安全信用的产品以更高的溢价,这种“优价”反映了市场对“优质”的认可。此外,消费者还可以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其中有些消费者本身就是某些产品质量领域的专家,这些专家会组成一些消费者社团,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给出评价,消费者可以充分信任这些消费者社团的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仅如此,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事后的法律诉讼和惩罚性赔偿,来约束企业提供更高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正因为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所以一旦其中某些消费者受到了质量安全问题的侵害,就可以集体的名义来向企业索取损害的赔偿,政府也可以参照对个别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企业对所有消费者进行同样的赔偿。这种来自于消费者的质量安全信用选择方式,能够有效约束企业在质量安全上的失信行为,也能激励企业自觉维护在质量安全上的信用。

    (四)市场第三方有足够的动力提供质量安全信用的信息服务

    消费者既然有对所购买商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需求,就会派生出提供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市场供给,使得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成为可交易的市场服务。现代检验检测等质量第三方机构的出现,主要就是来自于买卖双方对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需求。专业化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不仅能够告诉市场主体某种商品是否达到了某项质量安全标准,而且这些相互竞争的质量信用信息评价的专业机构,必须公正地向市场提供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才能在竞争的市场中生存下去。同样,市场之所以会有对认证服务的需求,也是来自于消费者希望更专业、更权威、更简洁地看到商品是否达到了某类质量安全信用的要求。以上分析表明,作为第三方的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将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提供做成了能够带来市场化利润的商业服务,形成了质量服务的产业。同时,这些机构既有动力提供标准,也有动力提供基于标准的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还有更大的动力去推广他们自身制定的标准和认证。因为专业机构的推广有利于让买方普遍接受这些质量安全信用信号,进而有效地引导作为卖方的企业主动采用这样的质量安全信用认证。

    (五)政府对质量安全监管的关键是对质量信用关系的调整

    质量安全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因此政府对质量安全的监管,实际上就是对市场主体间质量信用关系的一种调整。这种调整主要表现在:一是让消费者真正成为质量信用关系的主导者。政府质量监管的立足点,就是要让消费者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从机制上让消费者能够有效维护自身质量安全的权利,包括建立让消费者能获得真正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司法机制。二是要让企业披露更多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企业质量信用由不同的质量安全信息组成,包括企业是否遵守了政府所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是否采用了国际上更通行的质量标准、是否接受了社会公认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测、是否获得了全球公认的质量认证、是否在与消费者的争议或诉讼中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等等。三是中立监管第三方质量技术机构。政府应该承担对技术机构进行中立监管的角色,保障技术机构之间开展公平与公正的竞争。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和不实检验数据的质量技术机构,政府要取消其质量技术机构的经营资质,并依法使其退出市场。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就是通过相应的行政规制和法律制度,不断调控这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从而建立起公平、公开和激励约束相容的市场与社会所接受的质量信用,这样才能实现从制度和机制上对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

    (六)政府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就是对企业质量失信行为的惩戒

    政府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对海量的企业质量行为都做到事前把关,政府有限的专业能力更不可能做到对复杂的每一个细分质量行为的验证,这就是政府质量安全监管所面临的一个基本事实。因此,政府必须在有限资源约束的条件下,构建质量责任的分担机制。政府的监管资源应该将重点放在对企业质量失信行为的惩罚和失信责任的追究上,这既体现了对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的尊重,又准确把握了质量安全问题的公共性特征,这种公共性主要表现在企业对消费者质量安全信用承诺的违反,不仅会影响某个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危害社会总体的公共利益。只有明确了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其才能在事前和事中有效履行自身的责任。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将质量监管的重点放在对企业质量失信行为的惩戒上,并不是减少政府在质量安全监管上的责任,而是更加明确了责任承担的重点,那就是要将监管放在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上、放在企业是否真正履行了政府质量安全标准的信用承诺中。这样的监管责任体系设计,使得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的第一主体责任,消费者承担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的选择责任,政府承担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的监管责任。

    三、政府质量监管体系改革的政策举措

    (一) 明确将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的核心定位于质量安全信用管理

    政府对企业质量安全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和社会的质量安全信用关系的调整,因而政府质量职能的核心定位,就是对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的管理。为此,需改革目前政府质量安全监管的机制,逐步减少和改变对企业具体质量行为的管理,立足于对企业质量信用的标准、实施和承诺真实性的管理。政府应立足于从制度上建立起企业履行质量信用的体制机制,让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面向市场进行承诺和传递。有效引导消费者基于企业的质量信用承诺,以及第三方的质量信用评价信息,来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有效地选择和购买。政府对质量安全的监管,必须立足于建立市场和社会的质量信用关系,特别是加强对质量信用信息有效传递机制的建设,主要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促使企业传递有效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不去通过评奖等方式,干预和扭曲市场质量信用信息的传递。加快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质量监管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订与修改。监管部门从对企业质量行为的具体管理,转变为主要对企业质量信用的关系管理,既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质量安全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地发挥政府质量安全的监管作用。

    (二)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的国家标准体系

    标准是产品质量评价的依据,衡量一家企业是否有质量安全信用,最基本的就是要衡量企业是否达到了质量安全的标准。改革我国政府质量标准过于宽泛的定位,真正将标准定位在质量安全领域。政府不仅要制订衡量质量安全信用的标准,而且应关注衡量不同产品共性的质量安全特性。政府质量安全信用标准,要不断吸收市场或社会主体在质量安全标准与认证上的动态变化,将其中被市场广泛接受,涉及更多公共安全的质量安全信用标准,援引为政府的质量安全信用标准。这样既尊重了市场和社会的选择,又减少了政府质量安全信用标准的制定成本和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风险。此外,政府还应该放开除安全标准之外的标准制定和应用的限制,让市场和社会主体更多地制定与他们自身内在利益相一致的标准,也就是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既具有制定与执行的内在利益一致性的激励约束功能,又能够灵活快速地反应市场对标准变化的需求,从而能够在政府真正地管住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又促进市场对满足不同需求的标准使用。

    (三)建立企业自我承诺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事前监管机制

    改革政府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在进入市场前进行事前把关的做法,除极少数高质量安全风险的领域外,由企业在事前对自己履行政府质量安全标准的状况进行承诺。这种事前进行质量安全自我承诺的机制,实际上是将企业应该拥有的权力还给了企业。当然,企业承诺达到国家所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不是简单的自我道德申明,而是建立在可验证、可核查的基础之上。因而,涉及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企业自我申明,必须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技术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企业将第三方认证结果作为承诺的一部分予以公开。要实现这一目标,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要改革现有的国家强制认证体系(以下简称3C)。认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质量技术机构,对企业是否达到某种标准的一种证明,是市场行为。而现有的3C强制认证,不仅自己设定认证的类型,而且认证之后又不承担对认证结果是否真正得到执行的监督责任,不是一种真正有效的质量认证机制。改革3C强制认证,由市场中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就明确了认证机构本身要对认证结果负责,而且需通过一系列的事中和事后的核查,来证明被认证的企业确实执行了认证所规定的各项质量安全信用标准。

    (四)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的事中监管机制

    加快改革对产品质量的所谓全流程、全覆盖的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定位,也应该是针对纳入国家强制管理的、涉及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型和对象,在非安全领域,应该由市场包括经销商和消费者去进行自主选择。除安全性之外的产品和产品性能指标,监管部门不应该以各种形式进行干预。为此,应改革现有的生产许可证制度,逐步地减少和取消过多的生产许可管理,让企业根据国家安全标准自主的选择和开展产品的生产。改革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就意味着政府需强化事中监管,也就是通过事中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来判断和识别企业是否遵守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这样既放开和搞活了企业在产品生产上的选择权,又通过事中的随机控制,有效约束企业在质量安全上的违法行为,并且加大了企业违反质量信用的成本。

    (五) 建立以综合执法机构独立处罚为主要方式的事后监管机制

    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是综合性的,这种综合性既表现在产品类型的综合性,也表现在产品性能安全的综合性,更涉及到企业被监管内容的综合性。面对这些复杂的综合性对象,如果都采用专业监管和执法的方式,势必导致监管执法部门成为一个越来越细分的专业技术机构,而不是一个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事实上,政府的质量监管就是一种综合性的行政监管,无论监管对象的质量安全风险是由哪些技术因素所导致的,最终表现出来的都是产品在最终使用功能上的质量安全综合性问题。至于这些质量安全问题是由哪些技术因素导致的,它应该主要由通过招标而选择的第三方质量技术机构进行判断。包括“双随机一公开”中所需要的技术服务,也应该由第三方质量技术机构来承担。显然,综合性执法是对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的一种更好的行政规制,专业技术和专业方法只是行政执法的支撑手段,而且这些手段更多应该由市场的第三方来提供。同时,综合执法部门应该在管理和处罚上保持相对独立,其所需要的执法资源和经费也应该通过公共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对执法人员的激励也应该是基于行政绩效的考核,而不是以罚款的数量作为依据。

    (六)政府质量技术机构必须真正成为质量信用信息提供的第三方

    质量技术机构的基本定位,就是对产品质量和质量安全信用独立地做出评价。确保质量技术机构评价的独立性,就必须使其与企业和消费者都没有利益关系,同时也不能与政府监管部门有行政的隶属或其他关系。因此,应该加快推进政府所属质量技术机构改革的步伐,将其与所属的行政管理部门真正脱钩,实现质量技术机构的第三方定位,真正做到管办分离。同时,改革现有的检验检测、标准、计量和认证职能相互分离的质量技术机构的设立方式,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质量技术服务机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质量技术机构本身必须通过提供服务获得市场化的收益,因为只有追求合理的收益才能够使其受到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更公正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质量技术机构本身在服务中必须获得收益,但并不排除该机构是非盈利性的,也就是其利润可以不供分配,而是将利润投入到企业的自身发展中。市场监管部门所需要的质量技术服务,应该通过统一的招标由各类不同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方式来获得。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有的质量技术机构,应该实行一视同仁的监管标准和管理方法,对于那些提供不真实的质量信用信息的质量技术机构,应该取消其资质或将其退出市场。当然,政府部门也可以保留部分质量技术机构,但这些机构只能从事公共和公益职能,主要从事质量安全的标准、检验检测技术方法的基础研究,其经费由全额财政负责,不能进入市场提供商业性的服务。

    (七)建立企业向消费者赔付为主的质量信用实现机制

    企业在质量安全信用上,最惧怕的对象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对企业信用的不信任,就意味着企业价值的终止。改革目前对企业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质量安全信用追责机制,建立以面向消费者质量安全责任赔付为主的信用实现机制。当企业出现质量信用违约的行为时,应首先发挥消费者的私权力对于企业约束,通过消费者提起的民事诉讼让企业进行赔偿。消费者的私权力相对于行政处罚的公共权力而言,能够对企业产生更大的威慑,因为法律对于行政处罚的边界有约束,而对于民事赔偿的额度则没有上限。因而行政处罚很难让企业因为质量安全信用问题被罚得倾家荡产,但是消费者完全可能因为民事诉讼而让企业赔得倾家荡产。其次是着力强化消费者在质量安全信用中的私权力,建立起让企业“罚得起”而“赔不起”的机制。为此,应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集体诉讼,也就是在消费者授权的前提下,由消费者协会向企业提出质量信用违约的赔偿诉讼,以避免消费者个人面对企业诉讼时行动能力不足的问题。集体诉讼一旦胜诉,就可以让消费者因为质量伤害而得到统一的赔偿。再次是提高消费者举报质量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特别是让举报者分享企业处罚金额。鼓励消费者组织开展“比较试验”,通过建立高于政府质量安全的标准,来为消费者提供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并拉动企业主动采用更高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质量安全信用标准。同时,实行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使得质量安全问题发生时,消费者能够得到及时赔付,而且也分散了企业由于质量事件而产生巨额赔付风险。

    (八)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强制公开机制

    大力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用信息公开、信用透明的方式来治理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问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增加企业有关质量信用信息的内容,强制性要求企业披露质量信用方面的各类信息,包括达到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信息、接受第三方质量认证的信息、企业被质量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和对消费者予以保护的信息等。每年定期公布的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会动态地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作用,企业一旦有违反质量安全信用的信息,就会影响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从而使其约束自身的质量安全行为。同时,企业侵犯质量知识产权的信息,包括是否伪造和剽窃他人的商标、假冒其他企业的质量信用信息等行为,也必须在系统中强制公开,从而增强质量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

    随着市场监管部门的建立,我国的质量安全监管迎来了一次重要的发展契机,要把握这一契机,就需要在理论上真正认识到质量安全问题是企业与消费者的一种信用关系,政府对质量安全的监管就是对这种信用关系的调整。为此,要通过改革建立起以信用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通过公平竞争的制度创新,来提升我国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性,进而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发表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年第8期“专家论坛”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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