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15-12-01     字号: [小] [中] [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在制度设计上各有侧重点,在具体的设立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目的、实施流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设立依据方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确立的对国内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质检总局履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抽查检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
    实施主体方面,监督抽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抽查检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实施对象方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抽查检验的实施对象仅限定为流通领域的商品。
    实施目的方面,监督抽查的目的是为监督产品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抽查检验的目的是加强对消费品的监督,体现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实施流程方面,“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实施流程基本一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均涉及重点抽查范围、样品的获得方式、“重复抽查”的禁止性规定、检验机构的职责、通知与告知环节、复检申请条件、不合格结果的处理方式等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流程设定上存在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抽查检验”的重点产品范围与“监督抽查”基本相符,但是将“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列在抽检商品品种的首位,强调了“抽查检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和作用。(二)“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样品的获得方式不同,监督抽查的样品由企业无偿提供,抽查检验则需要按照进货价格购买样品。实践中,监督抽查抽样过程中需要在抽样文书上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抽查检验只需经营者签字确认即可。(三)“监督抽查”下级部门不得对上级部门6个月内抽查合格的产品进行重复抽查,“抽查检验”同一年度不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重复抽查。(四)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职责包含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等。承担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并无抽样及异议处理的职责。此外,“抽查检验”与“监督抽查相比”,由于执法人员的直接参与,减少了抽样时可能出现的“无样品可以抽取”时的确认和“拒绝监督抽查”的确认环节。(五)“抽查检验”与“监督抽查”相比,在抽样时减少了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的环节,对抽样前的告知环节也并无要求;但“抽查检验”比“监督抽查”相比增加了标准确认环节。“监督抽查”在市场上抽样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抽查检验”只在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下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六)“监督抽查”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复检,“抽查检验”中复检申请并无条件限制。(七)“监督抽查”中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复查,督促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抽查检验”中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停止销售、警示等。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1993年9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7号,1994年1月1日实施,2013年10月25日修正。
    [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2011年2月1日实施。
    [4]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2014年3月15日实施。
    [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第54号,2015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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