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电动自行车质量治理:国家通用标准滞后,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1-02     字号: [小] [中] [大]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自行车和缝纫机、手表一度成为年轻人结婚必备的三大件,而我国也因此被称为“自行车王国”,而根据2017年3月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中国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白皮书》显示,中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达2.5亿辆(同期我国汽车保有量为2.05亿辆),电动三轮车社会保有量达5000万辆,获得生产许可的电动车企业超过2000家,如今的中国已经俨然成为了一个“电动自行车王国”。

    一方面,廉价、灵活和相对环保的电动自行车,给中国人的短程出行带来了相当的便利;但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及其治理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电动车的使用在两方面存在比较突出的安全隐患:一是,电动车停放、充电不规范,造成危害,公开数据显示,全国电动自行车火灾近年来以50%的速度递增,每年造成上百人伤亡;二是,电动车性能和规格不规范,并由此在骑行时对交通秩序造成危害。

    我国电动自行车的巨大保有量,并与人们生命财产紧密的关联,都决定了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治理是一个重要的命题。然而,现实中的监管现状却并不那么令人满意:国家通用标准滞后,监管规制比较混乱。现有的电动自行车实际上存在两个国家标准,一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将面临禁止上路。二是所谓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国标修订计划: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电动机标称功率不大于400W;含电池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含电池);可取消电助动要求但是实际上由于(2015年,中国电动自行车国标修改案,新六条)。然而,虽然已经多次推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修订案,但是由于“技术标准落后,不符合国情民意,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且遭到行业协会等多方反对,“新国标”一次次的被“暂缓实施”,实际中并未实施。可以看出,在电动自行车产品本身快速发展变化,同时市场份额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基于其制度和流程的需要,相关国家部门很难快速制定出能够有效保障安全性和通用性的国家标准,并使得各方满意。因此,由于“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的滞后,市场上和生活中大量出现所谓的“超标车”,而“超标车”的界定依据(判定标准),尚存在诸多争议、且难以达成共识,这也给监管部门、尤其是交通管理者“统一规范、严格管理”带来相当难度。

    实际上,当今的产品制造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而未来智能制造和大规模个性定制化制造广泛实现之后,产品性能迅速变化发展将越来越普遍,因而仅仅依靠国家标准进行规制和管理将会越来越困难,而电动自行车标准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大力发展和应用团体标准是缓解产品标准滞后的重要方法。标准的本质,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自愿性规范。而团体标准就是由市场和社会主体经过协商一致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一定领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自愿性规则。为了应对快速变化的产品性能和技术特点,一方面,应该明确国家标准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基本的底线即安全、环保和通用,确定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团体标准、联盟标准,以区域性的团体标准和行业性的联盟标准填补空白。此外,团体标准还是推动产品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通过推动高于政府标准的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使用,消费者将更多的选择具有竞争力的团体标准产品,从而倒逼制造企业采用高竞争力的团体标准,进而促进产品质量在竞争中持续改进提升。

    在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际上19年未更新的现状之下,要破题我国电动自行车的监管,绝不能消极等待,而实际上我们等待的这个国家标准是兜底标准,也不能充分反映和规制产品的快速变化,只有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以市场竞争的力量迅速填补标准空白,并促进质量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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