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的共同治理
发布时间:2017-05-15     字号: [小] [中] [大]

    共同治理现在是国内政府规制或者社会治理领域当中的一个“热词”。然而,大家对其准确的含义似乎并不明了。就概念而言,联合国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对其的定义,我认为是比较适用于学术研究的。这是一种“由个人、各种私人机构和公共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在这个过程当中,“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同或者共同的利益得以协调,而且这些主体“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其中所谓的诸多方式,不仅包含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制度和规制,也包含能够促进“协商及和解”的非正式制度及安排。

    有趣的是,共同治理的这一概念/理念最早并非源于或者适用于社会问题,倒是信奉竞争,更多体现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实践逐步形成了这一概念和行为等机制性结构。按照时下流行的契约理论对于企业的研究,早期的企业生产及其剩余的分配当仁不让地由资本的所有者主导,无需顾及现在所谓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一方面这种理论的建立需要契约是完备的;另一方面,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剩余的获取过程也在社会经济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发生在改变,资本所有者不再能够掌控一切,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不断提升,进而其他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愈加凸显,在这两种因素的作用下,公司治理的模式随着这些主体之间的博弈产生新的格局,这就是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半数以上的州就通过各自公司法的修订所规定的:公司应该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是为股东负责。这实际上也要求企业是一种各个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契约及经济实体。

    在理性经济人之上,金迪斯等人认为“强互惠”更能有助于形成市场互利的合作关系,维持声誉机制对于个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惩罚力度,最终使得社会成员依赖共同的社会规范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在中国古代,各种行会组织,以及在特定区域形成的钱庄体系的繁荣都可以被看作是这种机制成功运行的结果。在当代,尤其是近些年以来,多元共治的体系也逐渐成为我国公共治理实践中的新要求,也在多方面形成了显著的制度创新。例如,汶川地震当中,个体自发、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协调,中央和地方统筹,不同主体在应急管理实践中磨合出一整套新的协同治理机制。在其他领域,如生态环保、区域扶贫等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已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监管领域,不管是一般产品的质量规制,还是特殊类别的产品,如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又或者是食品药品的安全生产和市场准入,对于监管的严格程度和参与监管主体的覆盖范围都有着前所未有的新要求,这里面的实践探索都包含了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本质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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