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确立
发布时间:2019-06-29     字号: [小] [中] [大]

  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至少到了1800年,现代土地产权还只存在于西欧、西方殖民国家已经定居的地区、以及在包括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在内的亚洲的一些地区。在一些区域,最为明显的是东欧和印度部分地区,封建领主或其他有着强有力权利的个人,往往有权要求获得一部分产品和/或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役)。而在许多其他地方,土地通常归那些耕种它们的人所有。即使是在西欧,村落社会拥有大多数森林和大片可耕地。最原始的使用者,如美洲土著,集体进行狩猎或采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被分配给家庭,他们在特定时间段内拥有专属耕种权。这一时期可能很短,就像在原始的刀耕火种非洲农业系统一样,或者就像俄罗斯在1861年解放农奴之后一样,具有相当长的时间,但是,至少在原则上,在这段时期的末尾,土地会在社会内部进行重新分配。此外,社区对农业活动保持了某种程度的控制,这通常包括产品的一部分的权利,例如在休耕地上放牧动物的权利。据说这种控制扼杀了技术进步,阻止了具有创新精神的农民尝试新技术。在这种叙述中,传统权利的盛行至少部分地解释了传统农业的停滞和落后,并认为产权是生产力增长的基本前提。

  毫无疑问,在过去的20世纪和19世纪这两个世纪里,财产权经历了一个现代化的过程,然而,这是缓慢的,远远不是线性的,而且还没有完全完成。在十九世纪的前半段,东欧的封建制度最先消失。土地在农民(此前的农奴)和之前的地主之间进行了分割,他们常常也获得了财政补偿。这笔交易的条款对普鲁士的容克地主来说显得特别慷慨,他们得到了大量的补偿和一半的土地,然后他们开始雇用此前的农奴作为雇佣劳动力。在俄罗斯,前农奴获得了约五分之四的土地,但土地的所有权转移到村庄,而非个别家庭手中。俄国的《改革法令》极大地改善了以前农奴的状况,但其目的并非将现代产权扩展到农民土地。从这一观点来看,斯托雷平的改革是1905年革命之后的一个决定性步骤。这场改革使得农民得以要求对他们耕种的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者可以一起行动起来(三分之二多数)解散公社。然而,农民对现代产权没有多少热情:在1916年,他们中只有四分之一,包括了15%的土地,选择了从公社当中离开。在很多其它国家,包括土耳其和印度尼西亚,虽然不确定,传统的种植权力逐渐转变成为了完全的所有权。该过程通常是渐进的,在某些情况下,它在延展到很长的时间段内是分步骤产生的。例如,土耳其1858年的土地法承认了农民在其耕种的土地上的遗传用益权,但出售的权利直到1940年代才被授予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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