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19-10-14     字号: [小] [中] [大]

  马克思·韦伯最早提出法律在资本主义崛起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欧洲的法律是由欧洲大陆各个国家的法学家在从罗马时代开始的若干世纪以来形成的,并体现在法典中的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具有学术精神的法学家和一个独特的法律职业来运作的。这造成了法律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如宗教或政治的高度分离。欧洲法律结合了高度的法律自主性,在确定法律裁决时大量依赖现有的一般规则。韦伯认为,其他文明社会的法律,特别是中国法律,没有欧洲法律那么正式和理性。他的说法无法解释,为什么拥有欧洲最不正式和最不理性的法律的非学术性案例法的英国,却最早实现了工业化。所谓的“英格兰问题”困扰着韦伯的论断,并引起后来的解释赋予普通法体系以特殊地位。

  从韦伯所处时代一直到1970年代,法律一直没有被视为是一种解释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人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技术、资本积累、贸易和教育。然而有两个例外。在1920年代和1930年代初,源自凡勃仑和霍姆斯的各种传统观点最终在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汇合了。在康芒斯、黑尔和他们的同时代人的著作中,他们认为法律是市场运作的先决条件。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法律可以作为经济增长的关键的观念在法学家中传播开来。他们认为,不太正式和自治的,同时更具工具性和政策导向的法律有助于拉丁美洲和亚洲经济更快增长。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发生了深化的转变。经济学家们把注意力从市场转向了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在内。这一制度转向,主要是受到了诺贝尔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的影响,现在体现出一种历史性的趋势。当前人们的关注点是国家成立之前的时期当中那种非人格化交易的发展、尊重产权的国家的崛起和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的演变。这一变化的根源可以从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交易成本和产权调整中找到。众所周知,科斯等人对此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新古典范式的这些修正、调整和扩展吸引了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关注。经济学研究向制度研究的这种新转向,成功地进入了经济史的新领域,并且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早期进入了关于资本兴起的研究领域,并导致经济史家将更多的研究从市场转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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