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结构的悖论
发布时间:2019-10-01     字号: [小] [中] [大]

  现代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与公司日常经营的分离。然而这种分离会导致一些人们不会预期到的悖论。其中就包括公司投资者的需要与公司本身的需要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匹配,换言之,前者希望能够随心所欲地买卖证券,从中获益,而后者则需要源源不断的收入。另外,股东是普通人,需要流动性;然而,根据法律,公司是一个可能永远存在的“持续经营的实体”,需要的是永久的资本流动。这就是两个显著的背离。

  虽然股东作为一个整体也积累了大量财富,但公司的治理结构可能剥夺了他们的一些主体能力,这会使得他们无法亲身去体验一家现代公司的具体运营,常常也无法对公司进行任何干预。但是,正如著名的公司理论的研究者,伯利和米恩斯解释的那样,通过将控制权让给管理层,股东实际上获得了公司制度带给他们的一些特有的东西,也就是能够将部分或全部利益随意兑现的能力。这是他们两人的名著,即《现代公司和私人产权》一书当中所披露出来的第二个悖论。在购买股票的时候,股东将控制权和流动性做了交换,但是,这种流动性要求并创造了更多的创新。举例而言,一种流动性的财产形式要有价值,就必须有某种机制给它定价。

  欧文·费雪在金融理论上的观点就认为,为了让市场机制给某种证券进行定价,它必须考虑的不是某些潜在资产的价值,而是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即他们持有的股票是否会以股息和分红的方式分配部分利润,以及他们的股份是否会升值。这里还有第三个悖论,也就是说,因为投资者对公司派息意愿的预期,反过来是由定价机制评估的,并被计入股票的市值。简单地说,股东有一张具有公开市场价值的纸,作为这份文件的持有人,在管理层的乐意下,他可以不时地收到定期分配。他被迫以市场报价,而不是以资产来估测其参与程度,这样,这个市场报价以折扣的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对预期可以得到的分配金额进行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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