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社会责任与标准
发布时间:2012-02-29     字号: [小] [中] [大]

       质量安全责任具有主观性,无论是政府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还是企业质量安全主体,在履行自身质量安全责任的时候,都没有量化的指标可以遵循,也就是说质量安全的过程管理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的机会空间,只有在质量安全事件爆发之后,质量安全的责任承担才显得有量化的依据,原因一是在于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可以以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形式体现,具有量化的可衡量的指标,其次责任承担有了轻重层次的差异。对于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也是如此,合同法或者侵权法会依据损失的概率和损失的大小来确定责任承担缺失补偿和赔偿的对价。但是对于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承担的过程缺乏考核的体系,无论对于政府质量监管还是企业的产品质量承担来说,这都会形成以“结果”为判定依据的责任机制,而这种责任承担设计不足以形成足够的责任激励机制,从而整个责任体系的效率相对比较低,各个主体责任承担的效果也不够好。
       随着质量安全被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体系,这一困境至少在企业质量主体的责任承担的过程考核中可以部分的得以缓解。随着最近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公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的社会责任成为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的路径之一。而最近颁布实施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ISO26000中就明确了质量安全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以往被企业所广泛采用的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标定中,并没有明确企业质量安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在ISO26000的第六部分有关社会责任和消费者相关事项里面,规定了消费者有关受到保护,以免受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提供中的对于健康和生命的危害的影响。消费者应该被告知有权免受不诚实和误导性广告和标签的侵害,消费者也有权从竞争性的价格,并有满意的质量保证的一系列产品和服务中进行选择的权力。
       有了这样一些标准的制定,以及这些相关标准在企业的应用,不仅仅是对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承担的过程监管有了可以进行绩效衡量的可行性指标,而且对于与之相关的数量统计和实证检验而言,这种标准的采用有可能作为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社会责任分析体系的一个指标,然后以此为基础实证研究这种责任承担的影响路径和机制,甚至可以进行一些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承担缺失的对比分析。例如,黄群慧等人(2009)在《中国工业经济》上发表的《中国100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状况评价》一文中,就通过收集中国企业所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经过统计分析指出,中国企业将自身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纳入其社会责任披露报告体系的比重仅仅只有50%,而且在中国规模越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数越高。虽然这个研究本身并不是针对质量安全,但是我们还是期待随着公认的包含质量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在中国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我们可以进行的分析就越来越有坚实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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