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事件”之主体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11-09-27     字号: [小] [中] [大]

李酣

          最近两天《金融时报》的中文网站发表了“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加藤嘉一先生的一篇专栏文章,从一个在华生活和工作了很多年,对中国和日本都有比较深刻了解的日本人的视角,探讨了他对于“地沟油”事件的见解。虽然从情感上觉得一个外国人对中国国内的这种严重且恶劣的质量事件进行评论,让人内心有些不甘,但是不得不说加藤嘉一还是从一个比较客观的立场描述了他的有关“地沟油”的所见所闻,尤为重要的是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这种质量事件的爆发在于很多国人的生活还在“贫困”的经济底线上挣扎,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很多国人的经济行为常常会突破基本的“诚信”这一社会底线,不仅是地沟油,很多的质量安全事件背后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各种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时常违背“利益”的底线。

显然上面谈到的“地沟油”事件的后续影响还在继续发酵,不仅中央布置了专项的打击行动,科研机构开始寻找判断“地沟油”的科学检测标准,原本对“地沟油”就心存恐慌的老百姓也提高了自己的警戒级别,9月22号羊城晚报就报道,在广州白云机场的安检部门就查出了多起乘客携带食用油登机的事件。追问乘客携带食用油的原因,其回答令人大跌眼镜,原来是单位公派出差,这些乘客害怕在外地“被地沟油”而自带食用油煮饭,从这一种微观事件,可见公众对社会基本诚信的信心损失之一斑。
由这样一起事件体现出的社会各个主体对于基本“底线”的践踏,从对称的角度而言也是各个市场经济主体对于自身“责任”的逃避、甚至是抛弃。在以诚信和信誉为建构基础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各方主体都有着界限分明的“责任”,各担其责。这样,每个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上 “诚信和信誉”得以维护,其后,市场机制才能实现对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而推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改进和优化。在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确实应该是最为重要的经济主体,这一点毫无疑义。但是,从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考察可以归纳出,企业对于他们在市场中的责任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对这种责任的履行程度是受到多种条件约束的。在任何国家经济发展的早期,以利润为基本经营目标的企业行为所体现的主要还是“经济责任”,在这一时期,企业的行为和社会各个层面对于企业责任的认识也基本上是一致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的高低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是企业的市场选择。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整体提高,越来越多的有关企业的“社会责任”为学者和社会公众发掘出来,而企业自身也逐渐自觉地试图统合自身应该以及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的承担与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统一起来,使得两者并行不悖,甚至是相互促进。同样,对于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的监管方而言,其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和强度在整个宏观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内涵和外延也存在差异。进而言之,由于作为公共行政机构,在社会群体的期待下,监管机构的责任的范围会随着企业责任的扩张而增广,其责任履行的强度也会更加密集。而且,监管部门自身责任的高效履行和企业责任的承担是统一的。
正如加藤嘉一所分析的,“地沟油”事件中,该生产网络中的每一个个体在“贫穷”的压抑下,在由最低层次的“谋生”需求扭曲的谋利行为中,抛弃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伦理责任,而这些单个个体群集所形成的企业和产业链则无视法律和社会责任,以经济利益为单一导向,而作为监管者则没有积极履行市场监督和管制的责任,这是该事件长期得以在“黑幕”中隐藏,被揭露之后引起如此大的社会震撼的重要原因。总而言之,在我们当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市场竞争的各个环节处在完善的过程中,各个市场主体的责任的形成和承担也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能从孤立的单个主体看待另一个市场主体的责任内涵和外延,也不能单向看待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而应该秉承统一协调的理念构建一个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责任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建设承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信用和信誉体制,而这才是一国经济的未来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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