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抽查制度演进的动力
发布时间:2017-10-15     字号: [小] [中] [大]


    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了有关机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作为主部门的国家工商总局随即出台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这意味着我国的商品抽查检验从后端走向了前端,整个质量抽查检验的制度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这一制度演变规律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理解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实质,并更好地实现这一职能。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是由新的制度收益所诱致的。我国的商品抽查检验制度(以下简称“商抽制度”)之所以不断强化,显然也存在着一个内在的诱致性力量。这一力量,我认为就是我国消费者质量需求的变化。在前面的专家视点中,我曾提出过,根据收入阶段的不同,我国消费者质量需求呈现明显的三个阶段性变化:第一阶段,1978年-1998年,是低质需求阶段,这是由买方市场条件决定的,质量的需求主要是安全、耐用等;第二阶段,是同质需求阶段,从1999-2005年,这主要是由供需均衡的市场条件决定的,质量的需求主要是高性价比;第三个阶段是差异化需求阶段,从2006年至今,这是由买方市场的条件决定的,此时的需求更多地体现为商品个性化、多样化的功能实现。
    回顾我国商抽制度的演进历史,可以发现,商抽制度的阶段性与消费者质量需求的阶段性高度吻合。在1995年以前,流通领域的商抽基本上没有,因为此时市场上整体处于短缺,质量的需求几乎没有,只要符合国家最底线的安全性要求就可以了。加之,产品类型非常有限、产品功能单一,商品质量问题主要在生产领域进行控制;1995年,我国出台了第一个打假办法,第一次提出来要抓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抽查,这是因为市场进入同质化竞争时代,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开始涌现,生产端的产品质量监管不足以实现商品质量监管的要求,这一阶段由于产品结构较为单一,技术相对简单,流通领域的商抽,更多的是标识、外观、进货渠道等形式性检查,且更多地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流通领域商抽整体上还是附属于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14年开始,我国正式明确了流通领域商抽的显性地位,这是因为需求已经进入到多样化时代,单一的形式性抽查并不能发现消费者实际消费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互联网购物的兴起,流通渠道变广,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就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了。商抽的内容也从形式性检查,演变成了性能的检验。
    可见,我国流通领域商抽制度的发展,从根本上说是由消费者需求端的变化来驱动的。商抽从无到有,从附属到主导,体现的正是消费者质量需求的升级过程。从国际商抽制度发展的一般性经验也可以发现,面向消费者的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规制一直是处在核心的地位。因而,随着商抽制度的不断完成,我国整体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也开始进入到了成熟的制度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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