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不在于改户籍(二)
发布时间:2019-12-31     字号: [小] [中] [大]

  我们再来看一下与户籍相关的其他三项权利: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购房权。

  首先,是医疗保障的权利。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大体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从时间来看,城镇职工医保发展早于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医保目前基本做到全覆盖,但保障水平还不高。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医保的实施已经打破了户籍分割限制,只在城市就业的人员,不管其户籍在哪均可以参保并享受城市医疗保障服务。而且,企业为员工缴纳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保已经成为一个法定义务。农民工如果在城市有一个固定职业,签订了正常的合同,就自然拥有了医保的权利。真正的不公平在于,享受农村医保的农村居民,如果没有在城市参保,只能享受县级以下医院的医疗服务,而不能在大城市的医疗机构看病并享受报销。这并不是户籍带来的不公平,而是医疗资源本身分配的不公平。可见,放开落户,对于医疗保障权利的实现已无太大红利。

  其次,是养老保障权。我们都知道很长一段时间城镇退休职工有退休金,而农村居民并没有退休金。近些年开始有了,但是保障水平非常低。那么,获得城市户籍能否改善农民工的养老金获取状况呢?仔细研究一下养老金的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似乎和户籍也没有太大关系。由于我国正在进入到人口快速老龄化的时期,每个地方政府都很头疼养老金的问题。现在的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也就是要用现在工作人缴纳的养老金来给退休人员养老。这样各地间的社保资金高度分割,你有交的义务,但要转移却非常困难,哪个地方政府也不愿意把你交的养老钱转到别的地方。这又进一步导致各地对领取养老金的缴纳和集领取资格施加了两个硬性约束:一是年龄太大的不接受,也就是你超过了一定年龄来到这个城市工作,你就没有资格在这个城市缴纳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二是缴纳年限太短的不发放,一般要连续缴纳超过5年才可以。可见,就业者如果要考虑养老问题的话,实际上很难进行自由的就业迁徙。对农民放开落户限制,对养老权利的实现没有太大改善。因为,一方面,农民工就业流动性较大,往往在一个城市没工作多久就到另一个城市,他们交的养老金并不能转移;另一方面,有相当比例的农民工到了一定年龄以后,是要返乡的,其中很多还是跨省,他们在城市交的养老金很难回到他们实际养老的户籍地。只有对那些举家迁徙的农民工,可能有定的价值,但这一比例非常低。

  再次,是购房的权利。很多城市采取的住房限购措施是以户籍来识别的,简单说就是限制外地人买房。然而,对于住房限购问题,从一开始我们就知道,是为了实现“房住不炒”的目的,限制的是那些有余钱进行炒房的外地人。对于农村居民而言,他们大部分人并没有在城市购房的能力,因而放开户籍限制并不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带来红利。另一个可能的效应,就是让炒房变得更加容易。

  由此可见,要让农民工成为享受平等权利的市民还任重而道远,要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也依然任重道远。谈到户籍改革问题时,曾经的一位公安部副部长的观点非常深刻“户籍改革并不是公安部门改一下户口本这么简单的,而是涉及到方方面面,多个部门的共同改革”。与户籍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与权利,表面上看是户籍带来的,实际上在每一个小的领域,都存在着分割性的制度,打破这些领域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才能真正地实现户籍改革的效应。户籍改革谈了很多年,直到今天才算有了实质性改革,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拥有城市户籍,成为城市人。但今天我们发现,拥有城市户籍的含金量已经并不大,农村人已经没有觉得成为城市人会有多大的荣光,很多人甚至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之所以要改革,是希望通过改革释放出新的需求,也就是所谓改革红利,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单纯的户籍改革红利已然不大,原因在于我们改得太晚太慢。其他领域改革应借鉴户籍改革的教训,早改快改,才能够获得更大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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