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抽查的职能定位要厘清清晰
发布时间:2018-04-15     字号: [小] [中] [大]

    政府所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政府提供的一个公共物品。政府作为一个履行公共管理责任、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虽然有众多的价值取向和管理目标。但是,对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为公民创造一个质量安全的环境,是一个政府的基本职责。

    至于产品只有多好,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应该交给有效竞争的市场来管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检查的这一职能定位仍不够清晰,主要表现为部分监督抽查的对象、所检测的一些检验项目,并不是基于安全这一底线设立的,却相当于为企业产品质量有多好进行测度、管理。比如:一般来说,牛奶中的蛋白质含量越高,牛奶的质量就越好;但是,政府需要检测的是牛奶是否含有有害物质,在满足蛋白质含量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而蛋白质有多高,对市场来说是具有个性化、差异化的。质监部门这种对质量发展的这一私人领域的行政直接管制,不但无法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施加威慑的力量,而且由于政府由“企业的监督方”转变为了“企业的共同体”,无法保持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管理等独立地位,使得监督检查也就失去了“监督”的本质含义。

    现有检测方法下产品质量“合格”并不等于“安全”。对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披露的不合格产品,其评价标准有众多而又复杂的质量性能指标,对于消费者来讲并没有太多的意义。除了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弄清楚这些质量量化指标之外,更多的原因是由于消费者需要的是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但抽查产品的目录和评价标准并不完全是以安全为准则,相当一部分产品(例如:袜子、语言复读机等)或质量标准,对安全的敏感度不强。目前的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是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中的检测项目来判定的。而且这些检测项目,都是人类已知的对人体健康、身体会有某种伤害的成分。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格的产品,经过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实际上也可能存在着涉及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例如,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以前,这些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是被检验为“合格”的,但实际上它却是对人体有伤害的产品。这种非明确的、非直观的、滞后的质量问题,只有当顾客对产品进行使用后才可能逐渐明确起来。因此,为加强质量判断的正确性,需考虑消费者反映的质量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就为了监督产品质量,预防与控制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由于产品评价标准中,概念指标已经渐渐对消费者失去吸引力,消费者对产品的消费逐步走向理性认知消费,逐步转为注重产品的安全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里的安全性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时,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政府希望利用集中于涉及质量危害的指标,实现质量安全宏观管理由经验管理变为科学管理,制定相应的宏观政策,降低系统性质量风险和损失。消费者通过参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希望获得近期需要引起警惕的质量信息,降低质量安全信息的不对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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