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质量安全是监督检查的核心职能
发布时间:2018-04-30     字号: [小] [中] [大]

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做出的一切行为均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企业凭借其质量安全信息优势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契约,使得质量安全信息隐蔽化。技术创新带来的质量安全信息是否包含不确定性因素,都有很高的隐蔽性和专业性,消费者处于被动的信息接收地位,仅凭借消费经验评价产品的真实质量已经无法实现。

安全需求是消费者最基本和最普遍的需求。对任何一位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都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必然要求商品提供者提供安全的商品,使其人身、精神、财产不受到危害。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益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根据公共物品理论,政府须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公民基本权利与利益的纯公共物品予以提供,那么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益的提供主体应该是政府。在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关系上,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要以消费者的主权为最高原则,降低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程度,为全体公民提供真实的质量安全信号和质量安全环境。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应该是没有任何边界的检查和控制,而应该将有限的政府管理资源投入到最关键的质量安全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不等于政府对企业的质量服务,而是一种基于法律授权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监督性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本质特性和社会属性。通过这种监督,建立社会最底线总体质量的安全,并在此基础上激励企业提供更多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检查的核心职能是对质量安全的预防、控制与处理,而对质量发展的服务是监督检查的从属职能。质量安全与质量发展两者并不矛盾,质量安全是质量发展的基础,质量安全是基本的、核心的、稳定的职能,质量发展是从属的、一般的、可变的职能。同时,质量安全对企业是一种平等的公共职能,具有强制性;质量发展对企业是一种差异化的公共职能,具有引导性。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组织的监管,任何监督方式的行驶,都需要成本投入。只有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拥有比较充足的财政资金,抽查人员相对较高的经济地位,监督抽查人员才不会被检查对象所提供的利益诱导。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公正性、独立性,政府应该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要需要的实验室、检测设备以及人员等要素,投入全额的资金保障,使其根本不需要向检查企业索取利益,从而保证其公共权力的充分行使。

最后,尽管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承担着主要的管理职能,但是要切实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还必须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形成全民监督的合力。大力推广、宣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告,就是动员、引导全体公民积极参与的最好方法之一。为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广工作,需要充分利用一些发行量大、大众型、时效快、传播范围广的报纸期刊,以及电视台、电台,特别是要发挥互联网的媒体优势,在影响力较大的网站上加大宣传和推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质量意识和鉴别能力,吸引消费者更好地参与产品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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