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美国产品质量监管中的消费者地位
发布时间:2011-12-31     字号: [小] [中] [大]

        自从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在美国成立,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的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大,并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使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新的阶段,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在美国质量监管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质量责任追究中的不对称保护
        在美国,如果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及其法律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消费者有权选择比较有利的对象)索赔。美国的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包括三方面:一是被害人的医疗费、生活费、抚恤金、丧葬费、停工停薪等直接经济损失。这一部分的费用是有限的。二是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的补偿。这一部分的费用有时是天文数字。三是对故意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这一部分的费用通常是上述费用的三倍以上,也是天文数字。从质量责任追究过程中,可以发现消费者权益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而企业相对来说受保护程度不高。
        2.消费者自我组织的质量检测、服务和保护机构
        美国早在1928年就成立了消费者研究机构,1936年成立了“消费者联盟”,迄今为止,美国的消费者同盟机构遍布全国,这些机构中不乏高度专业化的专家,如化学家、微生物学家、毒物学家、食品工艺学家、病理学家和分子生物学家等。他们的工作包括检查食品公司、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检查售前行为、从事消费者研究和进行消费者教育等。如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权禁止其上市销售。同时,美国消费者联盟还出版产品检验报告,《消费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比较检验结果,以指导消费者的消费活动。
        3.面向消费者的质量信息服务
        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的意见;在最终法规发表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此外,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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