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成功应用的一般性规律
发布时间:2018-12-14     字号: [小] [中] [大]

    从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构建并运行信用体系的经验可以看出,社会信用体系成功应用的一般性规律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市场化驱动信用体系内生发展

    从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在信用体系发展上的经验不难看出,各国信用体系迅速发展的重要前提就是市场化。市场化能够使得信用市场主体根据需求诞生,并基于需求的变化不断改变自己的经营范围,从而推出信用市场不断向前发展。美国的信用市场完全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从市场上诞生第一家征信事务所,到成立第一家个人征信局,再到出台一系列规范信用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说,每一次美国信用市场的发展,都是来自于市场需求的刺激。德国政府虽然在信用行业建立之初通过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方式完成了信用行业的前期积累,但是,在信用行业后期快速发展阶段,德国政府除了制定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外,并无其他过多干预信用市场的政策,而是完全由市场自我发展成熟。日本政府一直都是通过资金投入的方式支撑国内信用市场的运转,但是,政府并没有直接干预信用市场,而是委托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因此,日本信用行业形成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三个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也完全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并且,日本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由协会管理,而协会又是由行业内主体自发、自愿组成的,协会有着强烈的市场特征。为此,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信用体系、尤其是质量信用体系的发展,市场化导向是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因素之一。

    2.政府在资金上的持续支持有助于推动信用市场的发展

    在市场上的基础上,世界各国信用市场的发展还离不开政府在资金上的持续投入。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信用市场建立之初,往往会因为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使得市场投资人不敢轻易地进行大笔的投资,因为预期并不明朗,如果投资失败,市场投资人无法承担其后果。为此,由政府公共财政进行投资往往成为一些国家建立信用市场的最佳选择。与市场投资人相比,政府有着更加强大的资金来源,以及更好的信用保证,因此,政府首先进入信用市场,能够有效地带动市场的快速发展。德国的信用市场,就是在国内整体经济形势不好,急需首先建立起信用市场的前提下,政府才出资构建起第一个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信用市场基于这一系统逐步慢慢发展起来,政府的这一行为带动本国的信用市场发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日本政府的做法更加直接有效,市场需要大量资金构建信用市场,日本政府就拿出大量资金支持。有了资金后,接下来应该是市场行为,因此,日本政府止步于此,不再干预信用市场的行为。可以说,如果没有政府前期的资金支持,德国和日本的信用市场很难迅速地发展起来。

    3.惩罚性规制有效约束信用市场主体行为

    信用市场的自发发展,通常会导致市场主体之间通过降低信用服务质量、信用信息滥用等方式形成恶性竞争,导致个人企业的信用服务满意度持续降低,信用市场随之消失。分析这一现象可以发现,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信用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过低。由于没有法律规制其行为,信用服务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出卖隐私信息获取收益,而隐私信息往往价值更大,为会信用服务机构带来更大的利益。因此,只有提高失信成本,才能够使得信用服务机构不敢为了追求利益铤而走险。美国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规定,一旦市场主体出现失信行为,记录将被保存10年以上,同时,美国各个系统之间信息互通,这意味着市场主体很难在10年内再选择从事其他与信用相关的商业活动,失信成本非常之高。德国对于征信机构的惩罚法规也非常明确,征信机构对于个人数据的非法处理和传输,不论故意或者过失,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处以300000欧元以下罚款。任何为了谋取利益或者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数据收集、处理和传播的行为会受到2年以下监禁或者判处罚金,失信成本也非常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信用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进而约束其从事失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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