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用:政策性担保下的市场化运作
发布时间:2018-11-28     字号: [小] [中] [大]

    梳理日本的信用体系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政策性资金支撑中小企业信用行业的市场化。日本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对企业这一信用主体实施政策性担保,但是,同时日本政府又不直接参与信用行业的市场化运作。具体而言,日本政府通过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注入资金,保证其正常运转。日本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中小企业保险公库提供全额信用保险准备金,专门用于赔偿信用担保公司的损失。二是日本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划拨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向信用保证协会注入资金,支撑地方信用保证协会的日常运营。基于这一机制,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运转规律是:首先,日本中小企业有信用融资需求,可以向地方信用保证协会申请贷款。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虽然是由地方行业会员组成,但是资金却是由政府与地方协会等社会组织共同构成,这样的资本构成一方面可以避免仅仅由地方社会组织很难完全资助信用担保协会正常运行的局面,同时又充分发挥了协会由地方企业参与所形成利益一致、进而激励其提供更加公平客观的信用担保。地方信用担保公司一旦通过申请企业的信用评估,将会与地方金融公司接洽,由金融公司负责贷款给企业。一旦出现中小企业无法按照还款的情况,则由信用担保公司承担还贷责任。同时,信用保险公司会承担所有损失的70%,30%由信用担保公司承担。显然,这一机制的最大优点在于,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用市场前期发展筹措资金的困难,同时,政府也没有过多干预信用市场的具体行为,而是完全将资金交由市场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其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

    第二个特点是低保费水平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资本总成本。一个国家的信用担保费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担保政策的影响范围。一般而言,担保费率越低,担保政策的覆盖范围就越大,效果越好。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和范围,日本政府实行政策性担保,即并非完全按照信用市场上的信用风险收益对等原则。信用担保公司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仅仅收取较少的费用,以弥补担保损失,以及日常开销。例如,日本目前在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定基本费率为1.3%左右,但是实际情况是,信用担保公司的费率通常都远低于官方费率,如日本普通保险费率仅为0.57%,能源对策保险费率也仅为0.55%,这一政策大大降低了日本中小企业的总成本。不仅如此,由于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信用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实际获得的资金会增加很多,这变相地进一步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总成本。日本政府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为18倍,但是,由于被由政府出资的保险公库承担了70%的信用风险,这相当于将企业70%的风险转换成政府的债务,因此,信用担保公司按照剩下的30%进行计算,给中小企业的担保放大倍数可以由原来的18倍提高到60倍。

    第三个特点是由多方信用主体参与的行业协会有效保证信用担保的公平性。与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同的是,日本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由行业协会进行征信。行业协会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通过会员的方式获得更多的信用信息,进一步进行内部信用信息共享。目前,日本的信用体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大信用体系分别由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管理。日本使用协会这一机制能够有效的激励约束信用市场的各个市场,使得信用市场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健康发展。一方面,日本与信用行业相关的协会都是行业内主体按照自愿、自发、自主的原则建立的。日本信用行业的协会会员一般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等,这些机构几乎囊括了与信用相关的所有机构,这意味着,每一个自愿参与协会的信用主体都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而通过成为协会会员就能够实现这一诉求。为此,每一位协会会员都会被自身所追求的利益所激励,共同推动信用市场的发展,而不会出现只共享利益不提供服务的现象。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协会会员是由信用市场的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的,每位会员除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以外,还会对其他会员进行监督,一旦哪位会员出现违背协会原则或者损害协会会员整体利益的行为,一定会遭到其他会员的联合抵制和惩罚,甚至会将其驱逐出协会。这一想到监督的机制能够有效地约束协会会员的不公平行为。最后的结果是,通过协会会员相互之间的监督,最终形成一个对任何一方都有利的公平的信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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