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
发布时间:2019-01-14     字号: [小] [中] [大]

    信用体系的需求导向性能够推动信用体系内生性发展。信用体系的市场导向性包括三种主要的特性,需求导向性、公平竞争性、严格惩罚性。综观美国、德国和日本三国信用市场的诞生,都具有明显的需求导向性。美国的第一家征信事务所诞生于1841年,由刘易斯·大班在纽约成立。成立的背景源于当时美国市场对于信用市场的需求。19世纪中叶是美国工业迅速发展的阶段,工业规模的持续扩大使得对资金的需求迅速增长,然而,当时由于企业与银行之间缺乏信用担保,企业很难贷到款。刘易斯·大班正是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市场需求,才成立了第一家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公司。德国信用市场的成立也是来自市场的需求。德国的第一个信用平台诞生于1934年,其诞生源于10世纪20年代末的全球经济危机。这一经济危机对德国国内的经济造成了很大的冲突,银行出现了大量的坏账。即使有人想尝试创办新企业,也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因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用体系已经彻底瓦解。正是在这样的市场需求下,才催生了德国第一个信用平台。日本信用体系的诞生同样源自市场的需求。二战后,日本国内的经济亟待恢复。日本的中小企业居多,在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这些中小企业很难像大型企业那样,很容易从银行贷到款。然而,中小企业不发展起来,日本经济也很难从整体上摆脱经济低迷的阶段。正是在这样的市场需求下,日本从1951年开始,先后成立了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证联合会和中小企业保险公库等机构,结合金融机构共同形成一个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国家按照市场需求制定机制,才使得各国的信用体系能够内生性的发展。

    信用体系的公平竞争性能够保证信用信号的真实性。信用体系市场导向性的第二个主要特征就是其应用机制是否能够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公平。美国、德国和日本的信用体系市场体现出充分的公平导向性。美国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定和颁布过程就具有强烈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美国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是在信用市场诞生之日起就建立起来的,而是在信用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才诞生的。早在19世纪中期,美国的信用市场就开始发展起来。随着信用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使得部分征信公司出现通过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获得额外收益的情况,这一行为显然有悖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而当时的消费者、企业和信用服务方也强烈地要求出台法律规范信用行业行为。于是,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先后出台了17部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公布的范围、信用服务公司的权限等方面做出了详细地规范说明,保护了信用市场的公平竞争。德国通过帮助引导和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市场来保证信用市场的公平竞争。德国第一个信用平台是由政府于1934年成立的。随着市场对信用服务需求的增长,政府信用平台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市场需求。这时,政府并没有选择通过扩大公共信用平台规模的方式来满足这一需求,因为这样做显然有悖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性,政府很容易因为一家独大而产生寻租、腐败的风险。为此,德国政府选择更加公平的做法,即是帮助市场逐步起第三方的信用公司,德国政府通过在公司起步时提供部分信用数据作为支撑。这一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得德国的信用行业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已经出现诸如SCHUFA、BURGEL等知名的信用公司。日本政府通过公平竞争的原则支撑信用市场的发展。与美国和德国相比,日本政府对国内信用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是最大的。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直接对信用市场发展进行支持。但是,政府支持确是以公平竞争为前提条件的。政府虽然每年注入大量资金,但是并没有直接干预信用市场,而是委托给全国信用保证协会,由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提供担保,政府仅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监管,从而保证了信用市场的公平竞争。

    信用体系的严格惩罚性能够约束信用主体的违信行为。信用体系市场导向性的第三个主要特性是其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具有严格的惩罚规定。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就是这一特性的最好体现。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有两大特点:一是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断提升。自1784年美国在Genay V. Norris一案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这一机制后,美国不断突破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上限。1976年最高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仅为25万美元,但是,到了1981年,惩罚性赔偿金额达到350万美元。在1993年的一起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到了1999年,通用汽车一案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达到目前为止最高的数量,为49亿美元。正是由于不断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调,才使得企业的失信成本越来越高。这一机制对企业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一旦企业无论是因为疏忽还是故意卖给消费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就有可能会担承一笔巨额的惩罚,从而约束了企业不断生产高质量产品,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二是美国法院决不吝惜对企业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这一点可以从美国持续出现震惊全球的巨额赔偿案件得到证明。除了以上列举的案件以外,轰动全球的案件还有很多,例如1999年的吸烟致死案、默克公司的“万络”药品致死案、麦当劳咖啡烫人案、惠氏“非那根”药品案、宝马案等等。可以说,几乎每一个案件都是因为一件表面看起来很小的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甚至有些案件发生之前几乎很难联想到受害人与被起诉公司产品存在直接的联系,但是,到最后一旦证据充足,公司往往会成为承担巨额赔偿的一方。美国对待公司质量失信行为的重惩特征能够起到有效约束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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