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高质量的信用机制?
发布时间:2019-02-28     字号: [小] [中] [大]

    根据激励约束相容理论,只有当一种机制能够有效激励和约束市场参与的主体时,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而当质量信用机制具有明显的非市场导向性时,将很难真正有效激励和约束各市场主体。

    首先,非市场导向的质量信用体系应用机制很难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一般而言,政府在质量信用体系中主要负责解决全社会公共质量信用问题,即重点关注质量信用安全方面的问题。政府导向的应用机制设计也会因为政府职能的引导,而使得其构建的质量信用体系主要解决质量信用安全等领域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德国政府在发现市场上对非安全性的信用需求越来越大时,便开始推动市场信用市场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其需要承诺的质量信用不仅涉及到所生产产品是否能够达到国家基本安全,而涉及到产品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每位消费者的个人偏好不同,并且需求随时都在变化,因此,企业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进行质量创新,开发出新的产品功能,推出新的产品,而每一个新产品都需要一个独特的只针对该产品的质量信用。这显然是一个个性化的质量信用,对于带有明显公共性质的政府所提供的质量信用而言,很难满足市场个性化的需求。因此,政府导向的质量信用体系应用机制很有可能会造成无法对企业的质量信用形成实质性约束的局面,即在市场交易中对企业质量信用的衡量成为空白区域。这将会给企业提供一个信号,即市场上没有任何组织机构能够真正对企业的质量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这势必会造成企业选择以次充好的行为,通过质量失信行为获得收益。因为企业这样做并不会受到惩罚,相反还会得到收益,并且比坚持质量信用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收益。这显然违背的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将会导致市场的逐步消失。

    其次,非市场导向的质量信用体系应用机制很难对社会第三方产生有效激励。质量信用体系应用机制的非市场导向还意味着,这一机制很难培育并发展第三方参与到质量信用体系的构建中。社会第三方质量信用服务机构诞生于市场,机构之间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服务质量好的机构生存下来并逐步扩大规模,服务质量差的机构将逐步被市场淘汰。通过市场的淘汰机制倒逼机构不断提升自身质量水平,从而维持整体质量信用市场的正常运行。要想形成市场化的质量信用第三方服务市场,关键在于提供服务的机构能够公平竞争,并且能够自由进入退出市场。政府导向的机制很难做到以上两点,原因在于政府导向的质量信用体系应用机制,一般不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的方式发展质量信用服务机构,而是会通过成立带有官方背景的质量信用服务机构,使得政府与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政府通过行政垄断等方式为质量信用服务机构争取业务,而并不是通过市场的方式让各质量信用服务机构之间公平竞争。同时,拥有政府背景的质量信用服务机构也势必不会因为提供服务质量的高低而退出市场。这很容易引起质量信用服务机构降低服务质量的目的。因为这些机构清楚地了解到,这个行业没有市场上的进入退出机制,即使自身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差一点,没有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也不会遭到市场的惩罚。最终,整体质量信用服务市场的服务质量将会持续下降,直至市场消失。

    再次,非市场导向的质量信用体系应用机制很难对消费者产生有效激励。质量信用体系应用机制的非市场导向意味着消费者很难参与到质量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消费者参与到质量信用体系构建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被动维权,另一个是主动举报。两种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消费者对企业质量失信行为的披露,敦促企业提高质量信用水平,从而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交易。为此,一个好的激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的应用机构必定会给消费者带来大于其成本的收益。以美国为例,美国通过设计惩罚性赔偿机制,为消费者维权带来巨额的收益,这能够有效地激励消费者参与其中。但是,政府导向的应用机制很容易演变成以完成政府行政任务为目的,而不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因此,就很有可能以行政罚款而不是惩罚性赔偿为其应用机制。主动举报相对应的机制即是“吹哨人制度”,这一制度能够激励消费者参与的关键在于对消费者举报情况属实的高额奖励,以及对举报人在生活和工作上的保护。以美国为例,美国通过制定《吹哨人法案》等措施,很好地做到了以上两点。首先,吹哨人个人能够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如果是消费者个人举报由司法部提起诉讼,个人可以获得赔偿金额的15%-25%,如果是消费者个人诉讼,可以获得25%-30%的赔偿金额。其次,《吹哨人法案》还明确规定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法案》规定,被起诉机构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恐吓、骚扰、歧视、解雇、降职等一系列打击报复手段,如果举报人一旦遭到报复,可以起诉该机构并要求赔偿。而政府导向的应用机制会仍然以公共安全为目的,而忽略到消费者个人的收益。这相当于是将消费者的私人权益演变成其公共义务,让消费者免费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质量安全负责,并且到最后消费者个体几乎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显然,这一机制很难有效激励消费者。


凡本网编辑上传的文章内容(注明转载文章除外),均为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如需转发本网文章,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我们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关闭
网站访问总量: 3308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