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慑力在建立信用关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13-06-20     字号: [小] [中] [大]

201367日至8日,“习奥会”在安纳伯格庄园举行。中美国家元首的首次接触气氛非常轻松,两国元首握手时甚至没有系领带。这些照片给我印象非常深刻,让我联想到信用问题。

两国元首会晤时非常随意,非常亲切,一举一动无不透露出对对方的充分信任。信任是信用的基础,说明两位元首背后代表的两个大国彼此非常信任,可以建立起信用伙伴关系。这种信用建立在三个基础之上:双方政府等内部因素、其它国的制约等外部因素以及国际公约等第三方因素。显然内部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中美两国都是世界大国,一方面两国本身具备非常强的经济、军事实力,另一方面两国都能够对对方甚至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总而言之,双方都能够对对方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并且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对对方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中美两国能够建立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建立在双方都很强势的基础上。

第二种信用关系是以网络为平台的产品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交易。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出现何种损坏对方的情况,都可以通过第三方解决。交易双方很难相信对方,因此都选择信任第三方。第三方与交易双方不存在任何直接利益关系,能够做到公正公平。交易双方建立的信用关系是建立在第三方公正公平的基础上的。

两个不同层面的例子成功地建立起信用关系。虽然一个没有借助第三方,一个借助了第三方的力量,建立信用关系的手段不一样,但是两种信用关系存在一个明显的相同点,双方都是被对方或者第三方的威慑力被动建立起信用关系的。无论是借助第三方还是借助己方的实力,能够对对方产生强大的威慑力,这种威慑力使得信用双方的地位达到了平衡。威慑力在信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要形成威慑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威慑力形成的前提是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成熟,计划经济仍然存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明确,政府过多干预市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自由竞争以及资源分配能力没有充分发挥。资源分配的失衡导致企业投资生产扎堆。产品冗余严重,企业只能通过各种手段维持有限的利润,产品质量问题必然出现。

威慑力形成的基础是政府、社会监管职能的高效执行。

政府监管执行效率低,原因在于政府多个部门同时监管市场产品,监管存在严重交叉,部门之间也没有良好的协同,结果是产品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消费者协会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角色,消费者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过大,多重因素导致了消费者监管职能无法实施。新闻媒体为了追求关注度,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片面的报告,错误引导消费者,没有发挥社会监管的应有作用。

威慑力形成的保障是食品、公共产品等质量安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并不健全,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但不具备系统性,仅是为了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制定的。只有当出现新的问题时,才会根据新的问题制定新的法律。这种方式太被动,不是政府、消费者希望看到的。我们希望法律具有主动性,即预见性或者预警性。否则法律失去了它固有的特性,而仅仅只是一种临时解决方案。

想要建立起良好的信用关系,首先要加强市场经济建设,通过市场的自调节能力自由配置资源,达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利用。政府仅进行宏观调控。其次要加强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内部的改革和建设。提高政府监管的执行效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硬实力。再次国家可以以国外已有的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为基础,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制定出一部系统的法律体系。这样一来,一旦出现产品质量相关的问题,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有法可依。

威慑力一旦形成,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自然能够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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