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
发布时间:2019-05-27     字号: [小] [中] [大]

  当前我国物业服务市场的根本问题是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政府进行监管的目标就是矫正这一失灵。造成这一“市场失灵”的原因就是政府的过度规制。因此,政府部门应当转变职能,重新进行监管的定位,抓住物业服务市场的关键性问题进行重点突破。
  首先回归“守牢底线”的根本职能。我国物业服务“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是政府的过度干预,因此政府部门应当重新梳理职能,减少过多的管制。根据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以及国家“放管服”等系列政策要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以物业服务活动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维稳等“底线”为根本目标,以守住这些底线为基本的职能定位。因此,建议以“守牢底线”为依据对现行的每一条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进行重新考量,剔除或修订过多管制内容的条款。特别地,针对物业服务收费过低的现状,可考虑制定基于安全成本的最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经济层面保证物业企业开展服务活动的安全底线。
  其次重塑“规范市场”的核心定位。除了基本的民生底线目标外,物业主管部门的另一大核心职责还在于要不断激发市场的力量,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来实现物业服务市场的质量提升。而当前物业市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表明,市场缺乏可供企业参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与秩序,必须要对物业服务市场进行规范。主管部门对物业市场进行规范不应是直接对价格进行干预,而相反应当在最低限价的基础上,让企业参与充分的竞价。特别是在当前物业服务市场中的“质价不符”问题,建议主管部门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或行业龙头企业制定详细的服务质量标准依据,另一方面放弃对价格的直接管制而转向以市场自我调节的定额计价方式。
  再次注重培育“买方主体”。我国物业服务市场的失灵根本表现是缺乏供给方——物业服务企业对等交易的需求主体。现行物业法规政策对这一需求主体即业主委员会,并未给予“市场主体”应有的职责与权限,造成物业服务市场中供给方明确而需求方难以确定的现状。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市场进行规范,首当其冲地不是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而是要注重培育物业服务市场中的“买方主体”,并赋予“买方主体”与“卖方主体”相匹配的市场交易的职责与权限。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更多精力应放到小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身上,核心的问题是扶持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成为可独立决策与运行的市场主体。特别地针对当前文件中关于“业主委会员”的模糊定位,建议进行修订,允许其成为独立法人,并使其拥有合法的资金帐户,明确其参与市场竞争的权限与方式,并规定业委员成员的相关任职激励与约束等。
  最后,着力消缓“信息不对称”。物业服务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引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不满意与信任等问题,造成物业服务中的诸多矛盾与纠纷。政府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市场进行规范,应当十分注重着力缓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价格信息不对称(即业主不清楚物业服务的真实成本与支出,无法依据价格来看服务水平的高低)、服务信息不对称(即业主并不清楚物业企业到底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做了哪些服务,特别是一些感知不到的领域)、物业企业能力信息不对称(即业主在选择物业公司时并不十分清楚物业公司的真实服务能力)、物业企业努力信息不对称(即业主并不清楚物业企业是否严格按合同履约)等等。因此,建议出台物业服务等级团体标准与市场定额指导价,特别是针对物业企业的能力与努力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考虑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的申报评定与考核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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