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电梯,大道理
发布时间:2012-09-14     字号: [小] [中] [大]

——一谈“质量与改革”

    昨天(9月13日),看来这个日期确实有些不吉祥,武汉的一部施工电梯发生坠落,当场死亡19人。这场悲剧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因为在它的背后,蕴藏着电梯管理主体责任缺失的制度原因。
    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电梯安全的所有环节都是由政府监管,包括对电梯的检验。政府在电梯领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你只要从每天大部分人都要乘坐的电梯这个交通工具的最显著标识就可以看出,这个标识的名称就是“安全检验合格”,而且下面特别标明是国家的监管部门印制。恐怕每一个乘坐电梯的公民,看到这个标识后,都会认为这部电梯的安全就该政府负责。
    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就是实际上政府承担全部电梯安全责任的制度可行吗?答案实际上非常简单,姑且不谈政府是否有技术能力证明某部电梯是否安全检验合格,仅仅从不断增加的电梯数量(而且这一数量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将会越来越大)就可以得出结论,政府根本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一个根本不可能做到的制度设计,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呢?那就是,承担这一责任的某个具体官员,即使你再努力,都不可能完成这一制度所要求的目标,一旦出现问题,你都必然的会被证明有责任,通俗点说,就是“被责任”。而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电梯所有者或实际运行管理者主体,则并没有承担责任的制度约束。
    面对这样的一个制度设计,实际上我们目前对质量的监管,基本上遵循的也是与电梯一个逻辑,难道还不需要改革吗?这个制度设计,可以说没有赢家,作为政府来说,承担了自己根本不可能承担的责任;作为生产和所有者来说,不去尽力地承担自己真正的主体责任;作为使用者来说,也不去理性地选择和监督电梯的所有者。更要命的是,这一制度设计,不是一个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激励是逆向的,好像激励了使用者,让其不用负责任地去使用电梯,恰恰相反,无数的使用者就应该是电梯最好的监管者;约束也是错位的,实质性约束的是电梯的政府监管者,真正应该约束谁?就是电梯的所有者。而现在,所有者不去全力以赴地管理好自己电梯的安全,而只要交了钱,贴上一张合格证,就万事大吉,根本没有动力去通过日常的自我管理强化电梯的安全。
    我们看一下广东对电梯监管制度的改革案例:首先,明确电梯的责任主体,那就是电梯的所有者,单位电梯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单位;小区电梯的责任主体就是物业公司,因为全体业主以物业费的方式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收费当然就要承担管理的责任;没有物业管理的一些传统住宅区,电梯的责任主体就是社区委员会,因为它承担了整个住宅社区的公共管理;其次,维保和检验单位由市场竞争来产生,因为电梯的责任主体明确了,作为责任主体当然会选择更优的服务单位,而不单纯仅仅是选择低价的服务单位,通过市场发现了更优的服务主体;再次,为避免责任主体过大的赔付风险,引入保险公司,目前通过市场竞标产生的价格,是每台电梯一年的保费平均为100元。这个价格不奇怪,因为电梯发生风险的概率并不高,这个价格是保险公司真实的风险体现;第四,政府所属的检验单位,只是做监督式检验,而且不向被检验单位收费;最后,政府监察部门主要履行制度设计、监管和违规行为的查处等职责。这一套改革的制度安排,从目前的运行来看,明显规范了电梯安全监管的责任,也基本形成了各主体间的激励与约束相容。
    广东的案例证明,改革是解决目前电梯监管各类问题的根本性选择。实际上,广东的改革不仅对电梯领域适用,对其他质量监管领域也具有普遍意义。
    我实际上并不愿意在专家视点中写太多有关广东的内容,因为那样显得缺乏全国的宏观视野,但是广东的做法确实往往具有领先性。我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广东的改革绝对不是特殊的,好像不适宜全国其他地区,因为总是有人喜欢以发展阶段的不同,来为本地区的不改革找借口。因为广东的改革不是阶段性的问题,而是政府监管的普遍性问题,那就是一定要明确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责任,仅仅依靠政府一家,是绝对不可能做好质量安全监管的。这一理论和原理,没有什么地方发展阶段的区别,就是我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体制,所应遵循的普遍规律。
    以改革为动力,完善和优化现有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这是我国质量管理必须坚持的发展道路。
    改革没有托词,改革有风险,不改革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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