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约谈如何行之有效?
发布时间:2015-10-25     字号: [小] [中] [大]

    在经济新常态下,消费者需求呈现结构多样化、消费时空扩大化、需求个性化的新态势。与之相应,职能部门、立法机关、消协组织等也与时俱进,汇集维权合力,创新方式方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近几年来,江苏消协约谈5家快递公司、长春市消协约谈通讯公司、中消协约谈十大电商等,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消协组织代表广大消费者对相关经营者提起约谈的新闻屡见不鲜,这些消费维权约谈工作均收到良好效果,但这也大多发生在发生消费纠纷以后。

    2015年10月1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下个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是全国消协系统关于消费维权约谈的第一个系统性指导文件,有倾向性地针对了存在群体性投诉或有潜在群体性投诉风险的经营行为等8种行为,更便于消协组织对消费纠纷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这与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了相辅相成的系统机制。该办法也规范了消协的工作程序,有利于消协针对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等领域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经营者的有效约谈大幅提高消协组织的工作效能,指导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区别于行政约谈,消协并非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而是国内从事质量监督的社会组织之一。作为社会质量组织,消协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权利,而消费维权约谈便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那约谈将如何行之有效?

    随着‘小政府、大市场’的经济运行机制逐渐形成,政府职能社会化已经势不可挡。对企业来说,除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之外,社会组织的监督也是社会治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企业愿意配合改进,消协则会协助,在质量问题受到大众关注、企业受到舆论谴责前,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有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企业拒绝约谈或约谈后仍不改进,消协可以通过公众媒体披露、公益诉讼或者将其移交行政部门进行查处,提升企业违法成本,对企业相关问题的整改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协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这一法律程序也极大提升消协约谈制度的威慑力。

    随着新消法等法律的出台,消费者维权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整体状况依旧不太乐观。由于掌握的质量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差异大、维权成本高等方面的约束,消费者在维权面前依然望而却步。约谈制度的设立无疑是消费维权的福音,是社会质量组织创新维权方式的体现。而制度贵在执行重在落实,消费维权约谈不仅需要社会质量组织与媒体、行政、司法部门等多方的齐抓共管、有效协作,更需要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将制度落到实处,避免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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