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各不同与质量共治
发布时间:2016-12-23     字号: [小] [中] [大]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于将“假冒伪劣”作为一整个词语说出来,以表达某样产品质量不好不过关的意思,但实际上“假”“冒”“伪”“劣”虽然都是对商品质量的描述,但是所表达的意思却各有不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假冒伪劣商品具有非真实性和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假冒伪劣商品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感受,甚至可能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另一面,假冒伪劣商品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厂商的利益。因此,假冒伪劣商品是市场上质量治理的重要标的对象。

对假冒伪劣精确识别和区别对待,是实现假冒伪劣商品有效治理的重要方法。假冒商品一诞生就侵犯了其所仿冒的正规商品的知识产品,不应进入市场,对其监管的关键在于加强对商品市场渠道的限制。伪劣产品往往是由于标准与功效方面存在缺憾,对它的规制可能通过引导和建立更为合理和市场化的标准体系来实现。

在假冒和伪劣商品区别对待的基础上,需确立质量共同治理为治理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的基本思路。传统的过分依赖政府质量治理主体的假冒伪劣商品治理模式,由于受到政府资源有限,政府治理主体手段较为单一和质量信息不对称等方面问题的局限,在信息和物流更加发达,商品和商品信息爆发式增长的今天,治理效果越来越弱。因此,必须建立企业、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体公民共同对商品质量进行治理的共治模式,最大程度的动用各个生产部门和社会组织包括公民个人的治理资源及信息流,实现对假冒伪劣商品及假冒伪劣信息的全方面监控和打击,以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平台质量治理将在假冒伪劣商品治理中起关键性作用。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社会中商品的交易已经越来越倾向于集中在各种各样的线上或线下平台中完成。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线下超市沃尔玛还是线上B2C平台淘宝网,都已经成为人们商品交易的主流选择。这样,汇聚了大量商品的平台,将成为商品交易的集中地,同时也将成为商品质量治理的核心主体。

平台作为假冒伪劣商品治理关键主体的优势在于信息流的汇聚。以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分析和处理技术支撑了商品平台的运转。同样,由于平台汇聚了海量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外形、价格、销量、销售地甚至是最终支付与汇款方,商品平台也能够以海量商品及商品交易信息为基础为平台内外商品质量治理提供支撑。商品平台不仅能通过技术和人工手段识别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可以通过信用评级与准入控制等手段对平台上的商品发布主体进行规制,进一步的平台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流与政府执法和规制部门合作,对线下和跨区域的假冒伪劣商品产销进行打击。

近代以来的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已经困扰了人们一百多年,而随着质量共同治理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大型商品交易平台逐渐展现出其在商品质量治理中关键的作用,这一问题将可能得到更好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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