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德汽车召回制度比较
发布时间:2016-05-19     字号: [小] [中] [大]

    我们常常看到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汽车常常招回不合格的汽车,而中国的企业却召回较少,这是中国的汽车企业生产制造的汽车比这些国家的质量好吗?答案是否定的。中、法、德汽车召回现状存在差异,分析其制度差异的原因,主要有四点,汽车召回的制度、企业发现问题的能力、召回标准和召回意识的差异。

    1、汽车召回制度比较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过低,主要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惩罚力度小,并不能起到惩处作用。而德国和法国以国家大法规定汽车召回制度,德国法律有按照民法召回、按照刑法召回和按照公法召回。其中,公法领域有关于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产品安全法》在产品安全领域提供了最低的安全标准。该法对欧盟委员会于1992年6月29日公布的EEC92/59号《欧盟安全指令》进行了改编,于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定,生产商有义务采取足够措施以发现并防止产品的破坏性影响;主管行政机构有权召回某种不安全的产品,当无法以其它方式消除危害时,还可以责令将产品销毁,然而,在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自己消除危险时,管理机构将不会采取这些措施。

1 中法德汽车召回制度比较

    2、企业发现问题的能力比较

    德国有事故深入调查机构和数据平台,可以发现汽车缺陷问题。德国交通事故深入研究机构(GIDAS)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合作,建成的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数据库和数据资源供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汽车厂商和保险公司等共享。德国开展深度调查的主要目的有:一是用于制定和调整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用于分析调整法规、政策的成本和收益; 二是用于交通事故分析研究, 主要分析交通事故发展趋势和诱发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 三是用于汽车厂商分析车辆的安全性,以研制更安全的汽车;四是用于分析道路安全性 (包括设计标准)的缺陷和改进策略。这种政府和企业合资的调查机构,保障了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问题的技术能力。而我国的事故调查机构主要由政府出资,不能为企业提供资源,且研究范围较小,还未成熟。

    3、召回标准不同

    产品召回中,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可以把召回分为两种类型,即严重召回和非严重召回。以汽车产品为例,严重召回是指那些召回的产品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产生危害,如可能引起火灾、车闸失灵、转向失控或打滑等情况,非严重性召回是企业要召回那些会给消费者的使用造成不便的缺陷产品,如车灯、安全带、挡风玻璃擦拭器等出现故障等。我国缺陷汽车召回以发动机问题等严重召回为主,而德国和法国的汽车召回绝大多数并不是因为安全原因造成的,大部分是由于一些细微的地方不符合一定的标准而制定召回的。而消费者因严重召回而感受到的风险程度会相对较高; 消费者因非严重缺陷召回而感受到的风险程度和恐慌情绪,会比严重缺陷召回降低很多。

    4、召回意识不同

    国外汽车行业普遍认为:近年来汽车行业的高召回率并不是汽车质量变差的表现,全球汽车工业社会责任感的加强使得召回数量急剧增加。我国大部分汽车制造商并没有达到上述认识水平。由于汽车工业起步较晚,总体技术水平偏低,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差距。同时,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制造商在“效益”、“声誉”和“安全性”面前更倾向于前两者,甚至违规隐瞒缺陷或采取所谓的“服务活动”等措施消除缺陷。从国家质检总局开展的缺陷调查看,被调查对象几乎都有“以不当方式处理缺陷”的嫌疑。另外,部分制造商对缺陷风险的认识停留在“事实已发生严重伤害”,以风险等级较低为理由规避召回责任。

    分析中、法、德汽车召回制度的差异,对于改进我国现今汽车召回相关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注:此文稿系笔者据相关课程要求整理总结而成,内容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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