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市场准入激励(二)
发布时间:2017-01-13     字号: [小] [中] [大]

除了上次提及的激励机制的内容之外,我认为,还有两种类型的企业应当被纳入激励机制中。

1.拥有破坏性创新的在位企业主体。破坏性创新技术的形式多样,创新技术本身的连续性、技术难度等与维持性相比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很大比例的破坏性创新是对现有技术条件下的产品进行结构调整或改装,为顾客提供新的产品性能属性。因此,拥有破坏性创新的企业主体应当被纳入激励机制中。

这样的激励机制可以发挥两种作用:第一,实现破坏性创新的企业必然经过一个期限的研发,耗费大量的资本,因此可以给予已经实现破坏性创新的企业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发挥市场活力。第二,树立榜样作用,鼓励更多的企业实现破坏性创新,从而激发特种设备市场的创新活力。

2.在特种设备企业主体中,可以建立一个相互监督的机制,将发挥有效监督功能的企业主体纳入激励机制中。消费者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的感知是不强烈的,而对于拥有一定的检验技术的在位企业主体来说,则更容易检验市场中的产品其质量如何。因此可以将发挥有效的监督功能的企业主体纳入激励机制中。

这样的激励机制有两种作用:第一,有效地发挥企业主体的技术检验功能,能够节约检验监督成本。第二,在企业主体既是检验主体,又是被检验主体的情况下,还能使得特种设备市场中的质量差的产品流通的概率降低。

此外,除了需要将优秀的企业主体纳入激励机制以外,还需要在激励机制中纳入一个惩罚机制,作为激励机制的补充,从正反两面共同作用,促进特种设备市场产品质量的提升。惩罚机制可以包括罚金处罚和勒令退出两种。

1.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处以罚金甚至刑事处罚。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出现重大失误时,应该会造成一定数量的经济损失甚至是人员伤亡,因此处以一定的罚金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可以给在位企业以一定的压力,促进其更好地把控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规避人财物的损失。

  2.在连续的一定经营时间内,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出现多次重大失误的,可以给出勒令退出的惩罚。在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出现多次重大失误的前提下,该企业主体对于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且已经造成了较大数量的经济损失甚至是人员伤亡,因此可以给予勒令退出该特种设备市场的处罚,减少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同时给予再为企业以一定的质量控制压力,从而使特种设备市场的产品质量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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