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消费者之手,促食品质量提升
发布时间:2015-12-11     字号: [小] [中] [大]

    近年来,苏丹红鸡蛋、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毒生姜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时挑动着公众神经。民以食为天,消费者不仅是食品质量最大的利益相关方,更是食品质量监管有形的眼睛,只有借助消费者之手,才能促进食品质量的高效提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公布实施,其中有关消费者维权的制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被称为“史上最严”。本文将以此为视角,探究消费者维权如何提升食品质量。
    一、首付责任制
    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侵害,消费者有时不知该向谁索赔,这就使得生产者和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一旦有消费者找上门来便互相推诿。对此,《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首付责任制,即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完成对消费者的赔付后,食品生产者或食品经营者之间再划分责任并进行追偿。此制度大大减少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
    二、连带责任制
    通常食品从生产到出售会经过原材料、包装、仓储运输、销售流通、检验认证机构等多个环节,因此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只是一方的责任。若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仅追究主要责任方的责任,其他责任方并不会因此得到警示,这给食品安全质量带来了长远的隐患。对此,《食品安全法》第138条特别规定了各环节参与者的民事连带责任,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明知食品生产者有违法行为,但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这不仅更全面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引导企业更加自律,注重本环节的质量控制。
    三、网购食品的质量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的便捷性赢得了广大网友的欢迎,但网购食品存在天生的“隐蔽性”,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买家们只需要关闭虚拟世界中的店铺,便能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面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真空问题,《食品安全法》第131条明确指出,网购食品也同样适用首付责任制和连带责任制,即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无法提供网店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网络视频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若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后,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民事赔偿优先制
    若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将会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的追责和惩处。因此,消费者会因为高昂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打消采取维权措施的念头,这就使部分违法企业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对此,《食品安全法》第147条提出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即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不仅使得消费者能及时得到赔偿,更能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监督的积极性。
    五、惩罚性赔偿
    为加强对劣质食品的打击力度,《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也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措施,即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其中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须直接赔付一千元。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的新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渠道,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进而使其发挥应有的强大作用,促进食品质量的逐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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