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之光使政府质量工作更阳光
发布时间:2016-01-22     字号: [小] [中] [大]
    2015年7月31日,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了首届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质检总局关于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2015年第89号),被评为2015“质量之光”年度质量事件。
    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47号文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根据该办法,质检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2014年7月至11月对2013年至2014年度各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该《办法》不仅明确了考核原则、方式对具体要求,并从质量目标、质量措施两个维度提出了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等5个方面的考核指标。此外,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即若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并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中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值得肯定的是,这一系列文件的颁布实施,说明我国政府部门已经深刻认识到质量问题的重要性,并将质量融入到政府工作考核的程序和方法中,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质量的重视度。同时,基于考核制度引导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促进质量事业发展,以质量发展带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质量监管,就是指政府依靠特定的质量法规或行政规章,对企业的质量行为所给予的直接管理(程虹,2011)。政府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强制性行政权力,介入了企业具体的微观质量行为。而现今的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为政府自身对政府质量监管的激励和监督,政府部门在其中既为“裁判”又为“运动员”。同时,因政府质量监管具有强大的外部性,颁布实施相关的质量政策都会对企业的发展和民众的生活有很大影响,但质量工作考核却并未接受企业、公众、新闻媒体或社会组织的监督,这也可能是质量工作考核结果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要更好地发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制度的作用,保证其权威和公正,就应确保公众参与。无论是质量的专业知识,还是经济力量,公众个人相对于政府都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但公众是质量监管的最大利益相关方,对产品的实际使用和政府的质量监管效果是最佳评判者。离开了公众,任何质量监管工作都会缺乏推动力,也失去了监管工作应该达到的根本目标。因此,质检总局等政府部门对各省政府的质量工作考核应侧重于制度等硬件层面,而对质量工作效果的考核应积极接受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开拓民众参与渠道,优化政府质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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