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质量院“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06课题内部第一次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1-06-27     字号: [小] [中] [大]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

  学术动态
 
2011年第10期(总第129期)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编            2011年6月26日
      
2011年6月17日下午2:30—5:00,“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06课题内部第一次研讨会在我院会议室举行。会上,武大质量院的祝捷教授和北京市朝阳区特检所的王多工程师对他们各自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报告。到场的与会嘉宾有程虹院长、董慧教授、陈启卷教授、齐紹洲教授、向运华教授、阎帅博士以及项目组其他研究人员等人。会议由武大质量院的研究员张继宏老师主持。
 
武大质量院“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06课题内部第一次研讨会
主讲人:王多、祝捷
 
       王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划分的基本原理——基于“成本-收益”模型的分析 
       一、“成本-收益”模型的一般理论和应用研究
成本收益分析是指用货币为计量单位衡量某项活动或决策的投入和产出,它是预先对计划方案做出估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经济体或行为人在做出任何决策前,都要对成本和收益做出衡量和估计,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经济体和行为人才会实施该行动或决策。成本-收益是一种量入为出的经济理念。
成本收益分析程序包括四个步骤:首先确定成本和收益包括哪些方面,其次计算这些成本和收益,第三比较在整个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收益,最后选择项目。
成本收益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从社会角度界定和估计预期成本和收益;
2、在进行成本收益计算时,应用机会成本定成本;
3、在净收益计算中,只计算实际经济价值;
4、计算成本收益时,必须使用消费者剩余概念,而且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估计支付意愿;
5、市场价格为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提供了一个“无可估量的起点”,但在市场失灵和价格扭曲的情况,不得不用影子价格;
6、在使用净现值标准时,不仅要利用实际贴现率,而且还要分析对其它各种贴现率的灵敏性。
成本-收益分析由最初应用于企业分析一个产品、一项工程的可行性,发展到目前在应用于政府公共管制的选择上,通过分析一项政策或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得出是否实施的结论。
本课题将通过经济学中比较成熟的成本-收益模型分析,确定特种设备利益相关方,企业、使用者、政府(检验机构)之间的定量成本-收益,根据这些定量结果,划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进而建立一套激励-约束相融,权力-责任一致的安全责任体系。
二、特种设备领域中企业、使用者和政府不同责任
1、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定量成本收益定量分析
(1)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成本分析
 
(2)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收益分析
 
(3)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成本收益比较
 
2、特种设备使用者成本收益定量分析
(1)特种设备使用者第n年后总成本Ct:
 
(2)特种设备使用者第n年后总收益:
 
(3) 特种设备使用者成本收益比较
 
3、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成本收益定量分析
 
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成本收益定量分析
(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成本分析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益分析
 
三、基于不同主体成本-收益的责任划分方法研究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生产企业、使用者、政府共同参与,共同承担责任,那么如何确定各方责任大小呢?目前所采用的方法是设置临界点的方法,确定各方责任。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确定各方责任的基本出发点是设置临界点的方式,就是生产企业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包括缺陷),使用者对使用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监察机构对监察行为负责。这种方式对于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几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第一,临界点是很难把握的,譬如一次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如果要查找原因,各个环节都能找出各自的问题,但是单拿出一个环节却又都不会构成事故。这就是一种串联的关心,只要有一方做到了都不会出现事故,那么此时对于各方的赔付甚至严重事故后的量刑又是以什么为依据呢?第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规定都是各方按照程式化的规定去操作,无疑这样会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的机率,但是各方都按照规则去操作还是会发生事故的。
既然目前设置临界点的方式划分责任会出现临界点不好确定和对于偶然突发事件的无能为力情况,那么可以采用“成本-收益”方法划分责任,即“谁收益谁担责”的原则。目前这一原则在世界上应用非常广泛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上。
 
嘉宾点评:
程虹:
1、关于统计分析这块,我们的责任研究应有个实证分析,建议可以从法律上的责任角度多做分析。
2、缺乏对典型案例的深入解剖,如铁岭案例中只从失职和技术失误两方面入手。
3、对责任做定性的回归分析。目前道义责任多转为行政责任,这个是如何转换的?
4、为什么以成本收益的方法作为理论支持?应做出更有说服力的论证。
5、关于特种设备使用者的收益,可以从效用角度衡量。
齐绍洲:
1、采用期值法为什么没有现值法?
2、净收入是负的时候如何承担责任?
3、其中涉及到的主体,除了政府监管机构、检验机构以外,还有什么主题?是不是还有当地的行政部门的主体——当地政府行政部门?
向运华:
在最后的模型曲线中,那两条曲线会不会相交?这还需要再深入地论证。
 
 
祝捷:《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理论建构》
一、研究背景
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统计,“十五”期间所发生的79起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中,有78起是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构建科学合理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并通过各类手段加以贯彻落实,对于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仍然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安全责任体系的法律依据不足,安全责任界限不够清晰;第二,政府全面责任的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第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第四,安全责任体系的实现机制比较单一。
以上这些问题,构成本研究的问题意识和基本动力。
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安全与公共安全的结合
(一)特种设备安全属性的演变过程: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为观察点
特种设备安全性质的变化,经历了从劳动安全到生产安全,再到生产安全与公共安全相结合的过程。这一变化过程,可以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的演变中加以观察和分析。考察新中国建国60余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演变的历程,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的演变可以分为萌芽时期、成立时期、探索时期、稳定时期和发展时期。
(二)生产安全与公共安全相结合的属性及其对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的界定
从责任主体上而言,特种设备安全主要涉及到三方主体:其一为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改装、使用、维修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二为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指标检验检测的检验机构,可以称之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其三为政府部门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部门,可以称之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混合-按份”模型的基本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混合-按份”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基于特种设备安全是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相结合的认识论基础,改变当前以特定节点(尤其是检验行为和许可行为)作为责任转移的方式,根据三方主体的义务范围,决定责任的份额,亦即责任并不因特定行为而发生转移,仅仅是根据其义务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嘉宾点评:
齐绍洲:一旦出问题,政府总是要背负责任,监督机构和检察机构之外的,其他行政人员是否也已涵盖进去?存在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是否也应包括进来?
董慧:报告中所提到的具体理论,是否适合所有的特种设备的监管?特种设备监管的特殊性在哪里呢?理论的实用性和特殊性在哪里?而且还要明确提出你所提出的“标准体系”是什么。另外,研究报告很长,能否对其中补充的条例分析,让人更加一目了然。
 
祝捷:《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法规标准体系》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法规标准体系
自我国最早于1960年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1版)。随后,国家先后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一系列安全技术规范。这些规范多以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标准的形式出台,法律效力的层级并不高。
我国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领域,已经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引用标准在内的“五层次”法规标准体系。“五层次”法规标准体系之间的基本关系是:法律法规为确定安全责任体系的基本依据,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确定安全责任体系的基本内容,引用标准是确定安全责任体系的技术依据。
二、现行法律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规定及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中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主要规定辑录内容省略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分析
为更好地体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点,在辑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文时,本研究对新旧条例的变化也进行了对比。通过分析,可以得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有着如下界定:
第一,特种设备的主要安全责任者是特种设备的市场主体,特种设备市场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负全面责任。
第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第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主要义务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法规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支持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
第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安全责任实现的机制,主要包括追究有关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以督促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的规定,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分配,具有程序上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嘉宾点评:
程虹:研究需要对一般的分析方法、文献研究进行分析,而且要做这个基础性研究,国内外都要涉及;对法律的分析,最好加入对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另外,下一步要加强实证的案例研究。
广东特检院代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一个失责的行为或多个失责行为叠加产生的,这就产生了事故的导因和责任追究的节点。现在讨论的是责任和权利的关系,还是有些差别,如果铁岭的事故中,我们的检验员没有任何责任,这个事故就很难牵连涉及到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的领导了。这个说法是否正确?如果检验和监管都工作到位了,再发生事故,检验机构和监察机构是否按照混合安份制照样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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