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简介
发布时间:2009-03-06     字号: [小] [中] [大]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
学术动态
2009年第2期(总第47期)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编          2009年3月6日
 
3月6日下午2:30,在樱顶院学术报告厅召开第三十四期“珞珈质量双周学术论坛”,论坛邀请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作题为“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简介”的专题讲座。以下是论坛的主要内容: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简介
 
主讲人: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杨笑峰先生
一、特种设备监管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简介
1、我国特种设备种类划分及历史演变过程
    五十年代开始:锅炉(以其为起点开展工作)、六十年代开始:锅炉、压力容器、八十年代开始:锅炉、压力容器、九十年代开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2003年开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
2、国内外历史上特种设备典型事故
(1)1859年英国锅炉爆炸51起,死亡107人。
(2)1905年美国马萨诸塞州一皮鞋厂锅炉爆炸,58人死亡,所在街区毁掉。
(3)1955年4月25日天津国棉一厂锅炉爆炸,死8人、重伤17人,经济损失37万元。6月国务院行文在劳动部成立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
(4)1979年3月28日南阳柴油机厂浴室加热水箱爆炸,44人死亡,37人伤。
(5)1979年9月7日温州电化厂液录钢瓶爆炸,59人死亡,8万人疏散,直接损失60万元。
(6)1979年12月18日吉林液化石油气厂球罐破裂后发生大火,36人死亡,50人伤,直接损失600万元。
(7) 1984年12月2日,印度博帕乐市郊联合碳化物公司农药厂,毒气泄漏,震惊世界。
3、国内特种设备国家监管的历史沿革
    由于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以及发生事故的灾难性后果,涉及到国家、人民生命产财和公众安全。
这些事故首先引起了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注意,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后来世界各有关国家也逐步开始对其进行强制监督管理。
    1955年在劳动部成立“锅炉检查总局”。其主要工作方式和内容按苏联模式和苏联专家建议开展。首先由锅炉着手,在以后的许多年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⑴、建立和健全国家监察机构,调集工作人员和技术专人
⑵、制定有关监察制度和政策;
⑶、开展现场检查活动,处理各种事故,提出安全技术对策;
⑷、开展各类从业人员的技术教育、培训;
⑸、开展在用锅炉登记,摸清家底;
⑹、对锅炉检查活动和生产活动提出许可要求。
    1982年国务院22号令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经八次修改,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这部条例最开始于1963提出草案,国家劳动部已经注意到特种设备监管的立法问题。由于“文革”被迫中断。78年重新启动。
    该部条例允许原劳动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后来的二十年中,随着情况的变化,实施细则的内容修订过多次。保证了条例在执行过程中与现时需要的相结合。
    2003国务院373号令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一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法规。由于已过去五年,我国的生产、经济形势又发生了变化。再加时间仓促,本条例出台时就有一些未曾解决的的问题。因此,本条例的修正案已快通过。
二、我国特种设备国家监管制度情况
    由于特种设备特殊性,涉及到公众安全,发达国家和我国都对其实行国家监管。由于各国情况不一样,监管的方式内容不尽一样,甚至差别很大。但都进行了立法,立法是实行国家监管重要手段。
1、监管工作依据构成
(1)国家法律法规
    a、行政法规——作为专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国务院总理令的形式公布。
    b、其它相关法律——作为普通法。安全生产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现在我国的法律是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2)部门的规定
    a、部门规章:如《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行
政部门首长令的形式发布。
    b、规范性文件:“关于••••••的规定”等。一般以行政部门分管首长签署后发出(印发、下发等)。
    c、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规范(TSG规范):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布。
(3)产品标准
    常见标准号词头有:JB、DL、GB、GB/T等,凡带“T”的为推荐标准。以行政部门的名义,或以行政部门与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联合颁布。一般来讲,主要只讲技术指标、计算方法、测量方法等。
(4)用户内部规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用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内部要求与规定。
2、基本监管工作范畴
(1)社会层面上——
    凡涉及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这七个环节包括了特种设备从生到死的全过程(销售除外),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在这七个环节中,检验渗透
到了其它六个环节。
(2)个体层面上——
    指从事与特种设备活动相关的组织而言,也可以理解为以上七个环节中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五个方面:人、机、料、
法、环。每个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3、监管工作基本内容与方法
(1)制定政策、规范和标准。如确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政策、规划、工作任务和目标,组织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
技术标准等等。
(2)贯彻政策、规范和标准,监督检查其落实。如组织各种专项安全检查、治理整顿活动,调查了解特种设备相关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
(3)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如,事故的求援专业咨询、事
故调查及处理。
(4)培训教育及宣传交流。组织与特种设备活动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执业技能培训,宣传特种设备的相关常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要求,组织开展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学术、技术、管理与各种经验交流活动。
(5)指导科研。引导和指导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研活动:包括质量管理、应用技术、检验手段、学术理论等。
(6)行政许可。对与特种设备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实行行政许可。如对特种设备执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执业,分成了三大类:行政监察人员、技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对生产特种设备的单位实行许可;对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实行登记等。
(7)技术检验。由第三方的专业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实行技术性检验。分为三大类: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
4、当前特种设备监管的主要动态
(1)三方责任的落实。即:使用、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
检验机构的技术检验把关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2)五大体系的建立。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评估体系、应急求援体系。
(3)节能监管。国家新颁布的《节约能源法》中,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工作的部分内容,交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了。
三、需要思考的问题
1、监管制度定位变化代来新的问题
    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由,国办发[1998]50号文,和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台,对特种设备监管主体、对象等多方面的事、责、权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后来的《行政许可法》又对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规定;市场经济模式的逐步形成后的新情况,也使得对监管方式有新要求。例如:监察、检验、监管对象如何建立新的定位和关系,目前形成的新的关系是否可行;行政监管、技术检验与服务的内涵如何确定;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如何协调;在法规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如可过渡,依法行政我们准备好没有;监管效率与安全的时效需要矛盾的协调;安全责任的明确划分和界定。总之,我们应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理体制和制度,要构成其什么样的内涵和外延,需要深入科学地研究。
2、专业人员问题
    国内、国外的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是集专门管理和专门技术于一身的一项工作任务。因此,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有专门的能力要求。
    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人员可分为四个门类:政府部门、检验机构、研究机构、生产使用单位。现在是各个门类的专业人员的素质、数量都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求不适应。
    我国现在大专院校大多已不设置这类专业以及培养相关专业人员,也还没有其他的专门培训机构。目前的培训是各级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组织,以考取执业资格为目的的短期培训。根本不可能对人员进行系统的知识和技能教育。专业人材培养,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好坏、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是带有根本性的任务。
3、特种设备检验与经济利益
    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监管的重要内容和技术手段。
    现在检验机构有两大类:政府举办的(第三方)、行业或企业举办的。
    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今后是走非盈利形组织,还是走盈利形组织的路,现在还无定论。
4、科学技术及理论研究缺乏
(1)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科学理论。
    安全生产三大要素: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教育。
    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还有没人作为一种理论来研究。由于缺乏理论指导,工作主要是行政推动,也可以说是以行政管理者利益推动为主,有比较多的人治色彩。即使有立法,也反映了很多部门利益。
(2)检验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在认识得到提高,研究项目也不少,但转化为生产力的不多,也有少量高水平项目;专门的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有较强研究能力的单位介入不多,主要是检验机构自己在搞。这样的研究模式值得反思。
(3)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软科研不多。
    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主体与对象的行为问题、心理问题、博弈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状态的科学评估手段与方法,特种设备安全不确定性因素的识别和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成本与安全管理效益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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