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管服”进一步改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11-13     字号: [小] [中] [大]

    11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就当前经济形势、谋划明年发展听取意见建议。在会上,李克强总理强调,促进发展一个关键环节是要为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围绕企业关切和诉求完善政策,设身处地帮助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克服困难。要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扩大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他们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领域,保障公平竞争。结合《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不难发现,中央在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的决心。
    随着改革更为深入,进一步改革所面临的挑战也开始浮现。正如11月10日“证照分离”改革在浙江省全面开始实施。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将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这一举措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明确了审批与监管的职责分工,从“严进宽管”真正走向“宽进严管”。
    但是,我们不禁会思考,当宽进后,是否能真正做到严管呢?不难发现,“放管服”的改革,“放”可以很彻底,也很便民,但是每当谈到“管”的效果时,总是缺乏实证性的结论。的确,我们可以计算出有多少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甚至可以进一步计算改革后企业减少的行政审批时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缺乏的是统计改革后,新增的市场主体中有多少是合法企业,事后经验证是虚假注册企业的比例是多少。当“放管服”改革进入下一阶段时,我们更应思考,在“放”的彻底后,如何“管”的有效,有效的“管”不是像以往的改革一样,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又补充了一批新的审批事项。而更应思考,政府在转型后,如何合理行使自身的职能,防止市场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因此,“宽进严管”应将虚假注册企业的责任约束到企业法人个人,提高不良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同时,公开新增市场主体中的虚假注册企业数量,并思考进一步的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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