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标准接轨开展全国营商环境评价
发布时间:2018-11-29     字号: [小] [中] [大]

    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并决定开展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国常会指出,要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应对复杂形势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瞄准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力推改革、促开放,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公正监管,制止乱收费乱检查等,避免对企业自主经营的不当干扰,不断缩小与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差距,使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迸发。

    根据世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进入世界排名前50名,较去年同期上升32位,也进入了今年10大营商环境变动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首先,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是肯定的。随着“放管服”等一系列政策实施,极大程度上释放了市场活力,也拉近了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营商环境差距。以往,人们普遍认为南方沿海城市普遍比内陆城市要好,“投资不过山海关”的说法广泛流传,这说的就是地区间的营商环境差异。引起地区间的营商环境差异因素有很多,也有历史因素、地理因素等所导致的不平衡现象。因此,从这个层面看,不仅要在全国范围要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同时评价还应反映区域间的差异。

    其次,营商环境评价的内容设计上应包括负面清单、当地税费环境、法制环境、政商关系、公平竞争环境、行政规范性、司法公正性等方面。同时,也应从所有制上分析不同所有制企业对营商环境评价的差异。特别是国企与非国企在要素配置市场的不平衡性是否会导致对当地营商环境的评价两极分化。

    最后,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应寻求试点经验,再在全国推广。因地区间、行业间、所有制间的差异,统一评价体系推广全国或是使用不同标准进行评价都会导致较大的偏差。因此,应在不同地区间,如按照沿海内陆、南北地区这类地理因素,或是经济发达程度和相对经济相对较低的地区等等,尽可能引入不同的分类组合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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