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主要着眼于对工业产品政府监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监管范围、监管对象和监管项目的实证研究。监管范围,指的是质检总局监管的产品领域;监管对象,指的是纳入质检总局监管范围的企业类型、产品类型、行为和规范等;监管项目,指的是基于监管范围和对象,将监管手段具体化的各项操作性层面的事项。通过对质检总局监管范围、对象和项目的实证研究,清晰理清质检总局行使国家赋予的职能时,具体行为对职能的实现方式和有效性,进而找出现有监管行为的一般性规律,进而提出优化的方法和路径。
经过近20年的演变发展,质检总局的对质量监管的定位,基本聚焦于质量安全的范畴,同时兼顾了民生。质检总局在综合管理全国的计量、标准、认证认可事务,负责全国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的同时,还要监管产值约为19万亿元的制造业商品,对于现有的监管能力而言,显得较为宽泛。
目前,监管正不断的从计划经济时期注重企业微观质量管理的监管方式,逐渐转变为以安全为核心的宏观质量管理。在这个转型的过程当中,存在转型速度较慢的特征。监管对于安全职能的锁定还有所欠缺。对标准的符合性检查是质检系统监管的重要依据,而国家标准中安全标准仅占8%左右,这使技术监督与行政执法等一系列监管行为中,基于安全的监管在其中所占的比重较小。
另外,在我国立法要求对出口产品进行强制检验检疫的时期,是我国产品质量相对国际先进水平较差,国家为促进出口,扶植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时所做的考虑。2002年4月,全国人大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做出修改,将实施法定检验的依据由“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20年过去之后的今天,我国的产品质量在国际上已经有较好的声誉,此时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管的职能,应当转型为更多的对国内市场的产品质量进行把关,与国际接轨,尽快淡化对出口产品质量的检验,增强通关便利性,也更多的由市场来决定出口产品的质量与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