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税法》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6-12-30     字号: [小] [中] [大]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税费平移,鼓励先进。我国1979年确立排污收费制度,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对防治环境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环保税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设置环保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从而保障企业负担不会增加。两种制度的一大不同点在于,环保税法增加了纳税人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保税。第二,税制单行,税收法定。环保税法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环保税法不仅在依法治国层面意义重大,也将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该税法的第一个特点,即鼓励先进。新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保税。由于各地政府与各行业实施的标准基本都是依据国家标准,也就是说各地各行业使用了统一的标准。初看这是一个较为公平的制度,但是我国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差距在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不仅没有实现发展水平逐步趋同,反而在不断的加大。这就导致各地的技术水平存在极大的差异,突出体现在绿色技术及清洁生产方面,那么相当于东部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环境税减免。而中、西部企业获得减免的机会普遍偏低,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变相的政府补贴。个人认为,应该根据各地的发展水平设置不同的环境标准,也就是说东部地区的环境标准应该高于中部、西部地区的环保标准。另外,可以建立联合减免机制,也就是说东部企业如果与中西部企业通过市场手段结成联盟,达到减免标准的可以给予减免。这有利于我国中、中、西部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学习。如果全国实施一样的标准,不利于我国中部崛起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由于全国标准一致,那么投资基于配套设施,交通便利性等其他因素考虑,不会倾向选择向中、西部转移,不能将这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发挥最佳的作用。
    对于第二点,新环境保护法将不再采用1:9的国家与地方分成的作为,将统一交由地方支配进行环境治理,这当然是好的一方面。但是,国家方面的环境投资是否继续保持着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我国国家层面的环保治理投入大部分的流向依然流向了我国东部地区,导致我国东部地区企业数量及环境服务技术机构都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如果不能通过一定的转移支付的制度设计,个人认为我国东、中、西部的差距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加大,而且绿色发展水平也将继续加大。这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
    因此,在2018年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制度前应重点考虑如何平衡东、中、西部在绿色投入差距不断缩小的机制设计上,比如联合减免机制,绿色技术银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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