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发布时间:2017-02-28     字号: [小] [中] [大]

    今天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治理官郑俊芳女士来访质量院,并做了题为《新零售时代的质量共治》的精彩报告。郑俊芳女士用详实的数据与生动的案例讲述了阿里巴巴集团在产品质量治理上实践活动。其中郑俊芳说出这样一句话“要保护好消费者的选择权”,其所蕴含的理论与意义是非凡的。此前,我仅是隐隐约约的感觉“消费者的选择权”需要保护,但是其中的逻辑与道理并不是非常清晰,今天听了郑俊芳女士的报告可谓有醍醐灌顶之感。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市场繁荣的基础。市场的繁荣是要靠市场主体在一定法律规范下依照一定标准自由交易的结果。产生交易的原因就是产品要满足消费者的价值需求,或者说满足消费者的效用需求,这也是质量的基本内涵。只有满足消费者价值需求的产品才是质量好的产品。但是消费者的价值需求或效用需求是在信息充分条件下消费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保护好消费者的选择权才是存进市场繁荣的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断提升,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在不断提升,但是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依然存在,甚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会更加复杂,而不是更加单一或统一。而是整体水平的向上平移,但是同时需求窗口进一步打开,这就要求市场供给更加多样化而非单一。而多样化的需求是企业依照不同的标准来满足消费者的,但是我国现在标准体制是以强制标准来强调市场准入,甚至包括一些消费者自己偏好也列入标准之中,导致政府部门代替消费者行驶了选择权。郑俊芳女士在报告中以羽绒服为例说了国家标准规定只有羽绒含量超过50%的才能称为羽绒服,否则该服装就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从本意上来看,是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而提出了一个最低的标准,但这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消费者失去了选择更多羽绒服的权利。对于羽绒的含量只要真实的告诉消费者,具体消费者选择多少含量的羽绒服是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权利。每个消费者都是理性的,都会基于自身效用的需求来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提出只有超过50%羽绒含量的羽绒服才能被称为质量合格,但是企业的理性经济人的天然属性,导致多数企业有“向底线赛跑”的趋势,就是压着50%这一标准进行生产。加上抽样的影响,很可能导致检测结果是低于50%的,依据标准只能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打击消费者对社会的信心,影响市场的繁荣。

    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企业创新的基础。我国现在各行各业都在提倡创新,而创新的本质就是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创造价值。也就是企业通过生产要素的重组或优化配置更好的满足消费者新需求,就是创新。这包括科技手段、管理手段、金融手段或人才手段。但是当政府以保护消费者之名在初安全、环保之外的领域通过法律、行政或标准的手段设置障碍,必然会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而企业为了达到政府标准,或者按照规定生产本质是满足政府的需求,而没有本质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或者说仅仅一部分满足消费者需求,自然会对创新效率产生负面影响。特别地,当一种创新活动与现行的产品标准产生冲突时,更是会严重影响创新活动的持续。例如,汽车最早是发明于英国,但是英国处于众多因素的考虑出台了“红旗法案”,这不仅没有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创新,反而使得汽车的发展滞后的30年,而且汽车的创新最活跃的地区转移出了英国,到了美国与德国。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许是促进中国供给侧改革与拉动市场需求一个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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