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多重效果
发布时间:2017-09-29     字号: [小] [中] [大]

    近两年来,中国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在多方面进行了尝试,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诸多好评。其实早至2014年,国务院在下发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就提出了“放宽市场准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这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解决当前市场准入不统一、退出不畅、政府干预过多等问题具有积极作用”。显然,这些指导思想的提出也是有针对性的,既点出了中国各领域市场准入机制和制度上的重大缺陷,也明确了市场准入制度设立的本来宗旨和能达到的社会效益。

    就一般含义而言,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克服某种市场失灵,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依据一定的规制,允许市场主体进入某个市场领域的直接控制和干预。这一定义就已经给出了市场准入制度的缘由、手段和目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是应对各种市场失灵而生,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整体福利,这就符合了Pigou于1938年提出的基于公共利益的规制理论。例如,不管是在产品质量领域,还是在健康和环保领域,设立市场准入应该能够使得消费者获得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减少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的不利影响。这就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原因也就是必要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然而,与斯密所说的个体在市场环境中的竞争会带来社会合意结果的逻辑相对,为了增加社会福利而设立的市场准入机制往往会与一些负面影响相伴而生。首先,斯蒂格勒的规制俘获理论认为,在位企业往往比分散的消费者面对更低的信息和组织成本,如果能够获得为他们创造租金的市场准入规制,带来的是更大的市场力量和利润,而不一定是消费者的利益的提高。其次,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进入规制制度的建立可能帮助政治家和官僚们寻求自己的利益,这些人会寻找这样的机会创立规制,由此创造出租金,然后通过提供许可的权力获得租金收益。在这两种情况下,市场准入规制逐渐走向了社会福利的对立面,而且由此产生的租金收益,使得不管是生产者(或销售者)还是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会逐渐“成瘾”,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集团形成之后利益攫取和分配的固化,从而有了维持这种僵化制度和租金收益的动机,对社会福利(消费者利益)造成的损害就愈来愈大。政府不履责和腐败问题也继而凸显出来了。

    将这些准入制度的正反面理论分析,结合中国各行各业准入制度实施的背景、过程、现状和沿着固有路径发展下去可能产生的预期效应进行对照分析,这些准入制度初设过程决策的草率、设立之后的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利益格局与初衷的背离、当前围绕准入制度错综复杂的收益分配,以及这些准入制度的长远负面影响虽然还没有系统的总结和实证检验,但已有大量的争议和质疑。

    总而言之,改革过于严格,或者由于创租而形成的准入障碍,有助于企业家精神的发挥,有利于新企业的产生和刺激在位企业的增长,提高工人的劳动力生产率及通过淘汰低生产率企业而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引致产业平均劳动力质量的或技能水平的增长。显然,这些不同维度的生产要素数量和质量的改善,再加之抑制了围绕准入许可形成的创租和腐败,改善市场竞争环境,经济增长的扩张也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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