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质量标准与市场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15     字号: [小] [中] [大]

    哈耶克在其不那么为国人所熟悉的著作《自由宪章》中,提及政府必须“提供准确的土地信息、地图和市场商品与服务的质量认证。”,而且应该建立“建筑安全、食品卫生的专家认证标准 ”,以及“制定行业安全规范和健康标准”。
    最低质量标准就是一种政府常用的产品质量管制手段,说的是进入市场的产品或劳务必须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质量要求。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与之相关的大量例子,包括工业产品的安全标准,如电器、汽车、健康护理设备;纺织品、食品、药品的含量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场所设备的工效学要求;环境相关标准,如能源或燃料标准、材料处理或回收要求等等 (Kuhn, 2007)。
    从理论上讲,以弗里德曼和斯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是反对政府制定最低质量标准对市场进行管制的,他们认为这种规制措施违背了他们所秉持的经济自由主义的原则,而且很容易被利益集团所俘获。然而,对最低质量标准给出了正面评价的则是利兰德(Leland,1979),它的分析表明,最低质量标准有助于解决质量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进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并且由此可以改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从而对最低质量标准的设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不管是分析旧车市场,还是庸医的存在,沿着信息不对称的理论逻辑进行推理,都可以验证在这种条件下,市场供给的产品质量水平要低于社会最优的水平,而且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交易的演化,低质量产品以“劣币驱逐良币”的格欣雷法则类似的机制最终通向了市场交易的崩溃,也就是市场的消失。那么,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呢,对症下药的方法就是减轻信息不对称,重复购买、产品标识等等都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当然,也可以建立某种筛选机制,也就是发放许可、证书或者最低质量标准进入规制手段。
    利兰德(1979)的分析指出,最低质量标准(或者许可)在如下一些类型的市场中会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例如,消费者对于质量的变动有更大的敏感性、需求弹性比较低,提高产品质量的边际成本比较低,或者是消费者对于低质量的服务赋予更低价值的这些市场。反之,最低质量标准的实施则并非是合意的。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让各个产业自己或者提供服务的职业团体自己来设定最低质量标准(也就是术语中常常看到的作为自我规制的情形),他们又会倾向于把这一标准设定在超过社会最优的水平之上。
    由此,是否就应该把最低质量标准的设置这一责任放在政府上呢,答案同样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一方面,政府可以基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真实状况有限信息的掌握,通过设定最低质量标准,限制那些低质量产品进入市场,消费者的福利得以提升。另一方面,政府也可能设定过高的最低质量标准,这时候的政府动机不一定是为了提升整体的质量水平,往往却是基于创租的考虑。后者的这种效应又引发了进一步的制度改进的空间。
    最低质量标准是市场准入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但这一标准的高低、这一标准的设立主体都会对这一机制要解决的产品质量领域的关键问题,即信息不对称的效果带来严重的影响,进而波及到准入制度的有效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是一个需要用实证分析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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