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
发布时间:2018-10-15     字号: [小] [中] [大]

  美国1909年的《公司所得税法案》开始了联邦政府对公司资产的征税。该法案对每一家公司的“超过5000美元的全部净收入”规定了1%的统一税率。” 虽然这使“收入”变成了联邦法律下的应税资产,但也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定义和解释这一新资源的激烈辩论,因为该法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定义收入或如何计算净收入。

  但是经济学家或者当时的会计学从业人员对于这一方面做出的贡献非常有限。美国的最高法院在界定公司净收入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在1920年艾斯纳诉麦康伯(Eisner v. Macomber)案例的判决通常被援引为确立“收入的经典法律定义”,但随后的法院裁决对这一裁决的部分内容提出了异议。关于如何定义收入以及如何(以及是否)从毛收入中扣除净收入的争论,在20世纪30年代的国家收入总量讨论中也引起了反响。1909年的公司所得税法在确定企业所得税时,无论如何界定,都使费雪对这一概念的重新认识具有了现实意义,因为这一法案和随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利息、股息和租金等金融资产包含在被征税的收入中了。当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的批准废除了按人口分摊各州税收的宪法规定时,它又留出了一种总量(“州人口”),从而为另一种加总方式扫清了道路,这种方式将国民收入与生产“部门”和“产业”联系在一起了。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按照后来的标准,这两项立法征收的所得税是最低的。像公司一样,个人净收入超过3000美元的人只需缴纳1%的联邦税。如果一个人的净收入达到50万美元,就征收6%的附加税。不管这些法律支持者们对财富再分配有何看法,但新税收给联邦政府的金额相对较小,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那样,随后采取的措施更进一步降低了税率,因为边际主义经济学家的观点使应税公众相信,更高的边际效率意味着更高的整体回报。

  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案通过后,使得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学家在20世纪前10年所处的制度和文化框架。它还揭示了边际主义理论和与数理经济学有关的复杂数学如何最终与公司会计方法相融合;一个副产品是,参与公司治理的会计师人数急剧增加,同时作为注册会计师和国家统计员,参与管理新税法产生的数据的人数也急剧增加。随着美国开始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界定收入和相关应税类别的挑战从以前做出了全部裁决的法院,转移到至少有些经济学家身上,因为联邦政府越来越多地寻求专家意见,说明什么使得其理论上的,而不仅仅是法律上有意义的。具体而言,华盛顿在1917年转向了经济学家,当时美国决定不效仿英国的做法,即使用环境定义的“战时”税收来资助军事行动。而威尔逊总统则决定征收一种临时的“超额利润”税,让那些似乎将从战争中不当牟利的公司支付他们应有的份额。一旦美国决定不采取英国的税收战略,它就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找出哪种利润是“超额”的,这就要求人们弄清楚什么是“正常”利润。美国财政部长威廉·G·麦卡杜决定由大学的经济学家是做出这一决定的人选,他选择了耶鲁大学的T·S·亚当斯。亚当斯的贡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他把经济学家带入了政治决策制定过程。然而,最终,经济学家并没有像麦卡杜(大概还有很多经济学家)所希望的那样发挥决定性作用。到1919年底,亚当斯得出结论,经济学家们不可能就如何定义“正常”的企业利润比率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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