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社会信用体系
发布时间:2018-09-30     字号: [小] [中] [大]

    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中,中小企业通常是市场主体中最活跃的群体,但是,与大型企业相比,他们也是在信用融资方面最困难的群体,为此,如何构建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日本是中小企业最多的国家,日本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99%以上,从业人数占总人数的70%,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降低融资成本,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本土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这对于日本中小企业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36年,日本根据《商工组中央金库法》组建商工组中央金库,次年9月成立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这是第一个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二战后,为了快速恢复国内经济,日本将重点放在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上。1951年,日本成立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信用保证协会。1955年,为了方便全国各地中小企业信用协会交流,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联合会,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1958年,为了更加明晰权力和责任,成立中小企业保险公库,用于承担保险和贷款功能。由此,初步形成日本中央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20世纪50年代,日本出现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信用融资差距越来越大的“二重结构”现象。为此,日本政府明确提出要全面扶植中小企业发展。在这一扶持过程中,最有特色的方法是日本政府频繁地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修订。1940年,日本将职工人数小于100人的企业划分为中小企业。1946年,日本实施“倾斜生产方式”经济政策,将中小企业职工人数标准扩大至200人。1950年,日本开始采用职工人数和总资本量两个指标共同作为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此时,将中小企业的人数扩大至300人。1963年,日本政府颁布《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300人以下,总资本量5000万日元以下。1973年,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基本法》进行修订,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高至职工人数300人以下,总资本量1亿日元以下。1999年,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基本法》进一步修订,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高至职工人数300人以下,总资本量3亿日元以下。从以上多次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政策可以很容易看出,政府通过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范围,使得更多的中小企业在信用服务中受益。

    20世纪90年代,为了应对东南亚经济危机,日本政府对国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一是成立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二是成立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三是出台《金融稳定化特别保证制度》。通过以上的政策干预,大大缓解了日本中小企业在信用行业的“滞贷”恶化问题。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2000年,约有320万家中小企业使用信用担保,约占日本中小企业的39%,得到担保的合计债务余额高达55兆10150亿日元,约占中小企业的30%,约有49%的中小企业从信贷担保中受益,涉及金额约43万亿日元。这一数据在经济危机阶段好于大多数其他国家。

    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保证协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四个主体。政府的职责主要有:运用财政拨款等方式出资支持信用保证协会的经营和发展;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监管。保用保证协会包括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和若干个地方信用保证协会,其中,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主要用于对各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监管和协调;各地方保用 保证协会则负责接受地方中小企业的信用融资申请,并向当地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金融机构在信用保证协会担保的前提下,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总体而言,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特点是政府资助、协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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