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用市场顺势而生
发布时间:2018-10-30     字号: [小] [中] [大]

   梳理美国的信用体系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需求驱动市场自发形成信用体系。美国信用体系从无到有,从信用服务质量存在很多问题到整个信用体系基本形成,最大的特点就是信用体系的构建完全来自于市场的需要。纵观美国整个信用发展史可以发现,推动美国信用体系发展到新阶段的驱动力,完全来自于市场需求。19世纪中叶,美国的工业发展迅速,逐步在大西洋中部各州和新英格兰各州建立起工业区。从1810年到1860年50年间,美国的工业总产值增长了近10倍。随着工业规模地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企业家与银行之间缺乏信任,因此很难贷到款。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刘易斯·大班发现了这些需求背后隐藏的商机,于是在1841年,在纽约成立了美国第一家征信事务所,专门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

    在这一阶段,银行业也发现了工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信贷商机,于是也在想办法扩展业务。在那时,不同银行开户的企业之间使用支票等方式进行交易结算非常不方便。为此,在19世纪中叶,由美国银行家自发组建了商业银行清算所,专门用于银行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需求导向自发组建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1960年,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也得到大幅度提升。但是,由于市场上流通的钱币数量不足,因此,消费者迫切需要通过信用的方式进行消费。正是在这种需求的刺激下,美国第一家个人信用局在纽约布鲁克林成立,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服务。

    20世纪70年代,随着征信行业的发展,征信公司的良莠不齐使得信用服务产生了消费者隐私、公平守信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消费者、企业、信用服务方等多方都强烈要求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规范信用行业发展。为此,政府开始制定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具体的法律法规内容将在下一部分作详细介绍,在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政府并没有在信用刚刚诞生时就开始颁布法律法规,而是在市场自身无法维持正常秩序、市场主体对法律规范产生了需求后,政府才开始制定信用法律,可以说,政府制定法律的行为也具有强烈的市场需求导向。

    从以上美国信用体系发展各阶段的案例可以看出,美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全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这是美国信用体系最重要、最鲜明的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是严厉的惩罚机制有效约束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美国信用市场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有着严厉的惩罚。一旦某个机构或个人出现了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管理机构会及时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或个人的基本信息,通过信用评估报告等多种渠道公布于众,并将其录入到信用信息数据库,标记到违信黑名单上。不良信用记录一般的时效性长达10年左右,同时,美国的信用信息与银行、个人信用卡等信息互联互通,这意味着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或个人,将在长达10年之久的时间内,无法进行任何与信用有关的商业或消费活动。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比如政府会规定公民不允许拥有多个身份证明,不允许随便更名,不允许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注册成为新公司股东或任高级管理职务,等等。美国政府通过制定非常高的失信成本,对机构或个人产生了非常强的威慑力,使得其轻易不敢做失信的事情。

    第三个特点是信息公开导向的立法原则支撑了征信行业健康地发展。征信行业能够健康发展的重点前提就是能够获取到企业、个人等信用参与主体的信息,这意味着必须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公布于众,而这又会涉及到隐私问题,企业、个人等信用主体必定不愿意主动提供这些信息。因此,信用相关法律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就是从法律法规上界定清楚信息公开与国家机密、信息公开与商业机密、信息公开与消费者隐私的关系。为此,美国政府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先后制订了17部信用相关法律,再结合之前制订的《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通过对信用市场上哪些信息应当公开,而哪些信息应该保密进行了反复地修订。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一方面避免了信用主体不愿意提交自身信用信息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效规避了公开隐私信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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