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信用:政府推动下的市场化发展
发布时间:2018-11-13     字号: [小] [中] [大]

    梳理德国的信用体系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政府推动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从德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之所以德国的信用体系能够发展得如此完善,关键在于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之初,主动承担起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责任。19世纪30年代末,当时德国面临着发展经济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德国经济整体衰退,市场无力支撑信用行业的发展,或者说,企业在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很难再按照市场规则建立起彼此之间的信任。另一方面,德国经济需要重新振作,必须首先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仅仅依靠市场建立起信用行业几乎是不可能的。为此,德国政府通过大量的资金投入,于1934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公共信贷登记系统。该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中央银行或者金融监管局负责运营管理。德国政府基于法律,强制收集了德国所有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显然,德国政府的这一行为至少发挥了三种作用。第一,初步形成了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信用市场。德国政府建立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有效地弥补了现有市场在信用行业的不足,为经济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起到了关键的支撑作用。第二,推动了信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的这一举措为信用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可以说,政府涉足信用行业给了那些持观望态度的投资者更多的信心,让他们更加坚决地进入信用行业。第三,政府还会私营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部分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例如:政府至今还为SCHUFA提供5%的信用信息,为BURGEL提供20%的信用信息,这一政策也会有效地激励更多的人愿意进入信用行业,进而推动整个信用行业的发展。

    第二个特点是市场推动信用行业逐步走向完善。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构建起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对于推出信用行业的起步非常关键。但是,政府构建的公共平台主要起着催化的作用,当信用行为真正开始发展起来的时候,政府公共平台的弊端开始显现。首先,德国政府公共信用平台提供的信息只有少部分公开,大部分仅提供为金融机构内部共享使用,因此,这个平台很难满足市场上不断增长信用需求。其次,公共平台提供的信息主要来自于不同政府部门在行政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这些数据对政府部门内部提升监管效率更加有用,但是对满足市场上多样化的信用需求则显然力不从心。再次,公共平台在建立之初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要获得更多的信用信息,不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而且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德国政府完全没有任何动机去做这件事情。为此,德国政府除了在法律上规范信用市场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以外,任由信用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出,德国信用市场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以SCHUFA为代表的信用服务公司。与政府不同的是,SCHUFA的成立与发展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SCHUFA不得不根据信用市场的需求变化来不断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以满足更多的市场需求。SCHUFA初始发展阶段的主营业务是个人信用市场。为了满足更多的个人信用需求,SCHUFA发现仅仅利用政府公开的数据难以实现,于是专门雇佣几百人的团队通过打电话等方式每天收集德国信息。同时,SCHUFA发现除了个人信用市场外,企业信用市场也有非常大的发展前景,于是逐步开拓企业信用市场。从最初的仅仅涉足信用保险单一行业,到后来扩展至房地产、电信、能源供应等十多个行业,几乎囊括了所有涉及到信用的行业。并且,SCHUFA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为其提供整套解决方案,因此,SCHUFA开始从仅提供简单的信用评估报告,逐步拓展到为企业提供B2C、B2B等的具体解决方案,帮助企业一步完成包括客户分析、商品分析等在内的所有信用评估过程。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德国信用行业的发展,主要来自于市场需求的刺激。

    第三个特点是严苛的惩罚规定有效约束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信用服务机构为了盈利,很有可能会采取违法投机行为,这会对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为此,德国政府特别注重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为了规范征信行业,德国政府出台了《联邦数据保护法》、《商法典》和《信贷法》等多部法律,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了严苛的规范。《联邦数据保护法》是德国最重要的数据保护法规之一,其在2000年以后,以平均两年一次的频率被修订,为规范信用行业做出了重要贡献。《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如果征信机构以非法手段获取个人数据信息,或者收集和使用了本法或其他数据保护法规不允许的个人数据,并对数据主体造成了利益损害,均会受到50000欧元以下的罚款,并且有责任赔偿数据主体的损失。征信机构对于个人数据的非法处理和传输,不论故意或者过失,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处以300000欧元以下罚款。任何为了谋取利益或者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数据收集、处理和传播的行为会受到2年以下监禁或者判处罚金。对于个人信用数据的保留,按照规定,征信机构对于负面信息数据的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其它类型的个人信用信息最多可保留6年。对于企业信用信息,根据德国《商法典》和《破产条例》的规定,企业破产必须到当地破产法院申请。符合该条例规定的企业,在经过破产法院审核批准后才可以进入破产程序。一切破产企业或消费个人将被列入破产目录,并予以公布。无偿还能力的消费者则可以到地方法院做贷款宣誓的保证,但是,任何做出此项保证的消费者在3年之内无权获得银行贷款以及进行分期付款等信用消费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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