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信用主体的激励约束相容机制理论分析(续)
发布时间:2019-03-31     字号: [小] [中] [大]

    根据激励约束相容理论分析可知,第三方质量信用服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源自市场的自由竞争。同样,消费者、企业和政府质量信用主体也能够运用激励约束相容理论逐一分析。
    消费者的激励与约束源自对自身权益的保护需要。质量信用体系的第二个重要参与主体是消费者。消费者同样具有明显的激励约束相容特性。从激励的角度来看,激励消费者参与到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中最直接的激励即是保护自身权益。质量失信信息是衡量质量信用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质量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于消费者,原因在于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和感受产品质量最直接的一方。也正因为如此,消费者也是第一时间感受质量失信信息的一方。自身权益受到损失,必然激励消费者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消费者也会受到约束。因为单个消费者对企业进行举报是存在失败风险的。与企业相比,消费者存在明显的弱势。这一弱势地位具体表现为,消费者需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必然要付出相较于自身承受范围能力更多的成本。并且与企业相比,企业能够承担更多的成本与消费者进行对质。消费者还需要考虑如果起诉企业胜诉的可能性。进一步地,消费者还需要考虑胜诉后获得的赔偿是否大于付出的所有成本。这一成本收益的比较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选择产生重要的约束。
    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源自市场竞争的需要。质量信用体系的第三个重要参与主体是企业。企业也面临着激励与约束的双重效应。在激励方面,由于市场中第三方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和消费者的参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质量信息不对称程度降到最低。这意味着消费者基本知道企业的质量信用高低,企业必定会选择通过生产更高质量产品来持续提高自身质量信用水平,因为企业知道,一旦自身质量信用水平提高,更多的消费者一定会很快接收到这一信号,进而会选择购买该企业的产品,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市场公平竞争带来的优质优价能够有效地激励企业更加主动地提供质量信用信息。同时,这一机制也会有效地约束企业避免采取质量失信行为。质量信用不对称程度的降低有利于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意味着企业无法通过故意压低质量的方式获得额外收益,因为企业的这一行为必定会在第一时间被第三方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和消费者获知。企业只能通过提高自身的质量信用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政府的激励与约束源自对质量信用安全底线的维护。质量信用体系的第四个重要参与主体是政府。质量信用体系包括质量信用安全。质量信用安全具有公共属性,涉及到所有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单纯依靠单个消费者或者第三方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很难有效对质量信用安全进行监管。同时,质量信用安全的公共属性意味着一旦提高质量信用安全水平,所有消费者都会受益。因此,对于存在“搭便车”心理的单个消费者来说,很难为所有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单独行动起来,相反,很有可能形成所有消费者都不愿意站出来维护整体权益的局面。政府却有着强烈的激励对质量信用安全进行监管。一方面,政府的质量信用安全监管效果通常会与其行政绩效挂钩,这意味着一旦监管效果好,对应的官员将有更大的概率得到奖励或者晋升。另一方面,质量信用安全是质量信用行业乃至整个市场正常运行的底线,提高质量信用安全监管效率能够有效提升本地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促进本地的经济发展,提高政府的财政税收金额。从约束的角度来看,正是因为质量信用安全与个人绩效挂钩,一旦没有监管到位,必然会影响到个人的收入和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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