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失信惩罚对质量信用市场主体的激励作用分析
发布时间:2019-10-29     字号: [小] [中] [大]

  质量失信惩罚机制对质量信用市场主体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激励作用:

  吹哨人机制通过经济收益和隐私保护的双重机制有效激励消费者参与到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中。一般而言,消费者并不完全了解企业产品质量的所有信息,但是,企业的员工却完全清楚产品存在哪些质量问题。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的方式能够有效地尽早发现质量问题,在产品流通到市场上之前解决该问题,避免出现大规模的质量安全事件。这一机制的好处就在于质量问题不需要等到产品被消费者购买并使用后才能被发现,有利于将质量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然而,企业内部员工一般不愿意主动举报,因为一方面员工举报后没有任何收益,另一方面企业一旦知晓是哪位员工举报,必定会采取解聘等措施,给举报员工带来巨大的损失。吹哨人机制有效地解决了这两大问题。一方面,吹哨人机制给予举报人可观的奖金,通过经济收益激励内部员工参与。另一方面,吹哨人机制还对举报人的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且规定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报复行为,将对企业进行惩罚。这一机制将有效激励消费者参与到内部举报的过程中。

  集体诉讼通过降低维权成本有效激励消费者参与到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中。消费者发现所购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往往会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不愿意与企业打官司。消费者起诉企业的费用全部由经济能力有限的个人承担,企业却拥有雄厚的资金应付这件事情。同时,即使消费者胜诉,获得的收益也仅是所购产品等量的金额,对企业更多的是行政惩罚,消费者并不能从罚款中获得收益。为此,消费者没有任何激励举报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集体诉讼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集体诉讼的特点在于,除了首席原告外,其他受害者都不需要直接参加诉讼,甚至无需知道有这样一个诉讼案件。一旦赔偿额确定,每个受害人都会按照比例得到赔偿额。同时,集体诉讼只有当胜诉后才收取费用,除了首席原告支付部分诉讼费用外,其他受害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由于集体诉讼的标的额很高,采证容易,律师有积极性主动为受害者打官司。集体诉讼的这些特点都极大地降低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激励着消费者参与到维权活动中。

  惩罚性赔偿通过提高直接经济收益有效激励消费者参与到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中。现有的经济赔偿相关法律一般仅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这一规定并不能有效地约束企业的质量失信行为,因为企业完全有能力承担单个消费者的损失,并继续从事可以为其带来高收益的质量失信行为。惩罚性赔偿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选择质量失信行为。惩罚性赔偿规定,除了赔偿消费者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外,企业还需要赔偿给消费者一笔巨额的罚款。这意味着企业不仅需要承担生产劣质产品所带来的损失,还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为自身的质量失信行为买单。这无疑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威慑力,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刺激。消费者意识到一旦胜诉,将获得一笔巨额的补偿。高经济收益激励着消费者积极参与到质量信用体系的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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