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更好吗?
发布时间:2015-10-18     字号: [小] [中] [大]

    今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作为新的《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律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开始同步实施。在新的管理办法中,之前我们在任意一个市场上售卖的食品上都能看到的、由国家综合性质量监管部门管理的QS标志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管理的SC“生产的拼音首字母”代码,编号14个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新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将仅剩的原本游离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外的前置审批职能,最终与其他职能划归、整合到了一起,还取消了部分前置审批材料的审核和委托加工备案,取消了许可检验机构的指定,取消了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取消了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收费,并将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用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之外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与以往所有食品必须取得QS标志的管理方法相比,SC代码的管理并没有给普通消费者一个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而是告知消费者这一食品的生产企业具有政府许可的生产资格,试图将政府食品监管部门从一个食品安全担保人的位置中解脱了出来。从管理办法取消和改变的诸多条款中可以看到,食品生产企业不再需要到政府指定的质量技术机构做许可前的检验,而是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机构进行检测。同时,政府的这一食品生产的行政许可不再向被许可企业收费,并且缩短了审批上报的流程和时间,都表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正在真正的转向履行政府监管的职能,减小了企业寻租的空间。可以说,在国家大力简化、取消政府行政审批的大环境下,这一新的管理办法比以往对于食品生产的前置审批管理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从食品生产许可这一行为本身而言,政府食品监管部门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对食品安全担保的责任。首先,虽然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条件比以往有了很大的简化,但企业仍然需要经过政府直接审查,达到政府所认可的生产环境、生产制度、生产条件、生产设备,甚至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专业能力的条件,才能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这些要求体现了政府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决心,但企业在申请时达到这些条件并不能直接表明企业具备生产并持续生产安全食品的能力和行为,获得生产许可证反倒容易让消费者认为企业具有政府认可的持续能力。其次,管理办法通过采用SC码的方式,希望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和源头的管理。但是,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在企业,对原料和中间环节的追溯行为应当主要由企业在其内部管理和流通中完成,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风险,政府监管部门具有监察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与溯源的监管权力即可,通过生产许可形式所建立起来的溯源监管方式,并不具有获得真正质量安全风险的能力。因此,虽然此次食品安全许可证的管理较之以往有了很大改变,但在如何真正有效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能力上,还有很多可供政策制定者改变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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