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简介
发布时间:2016-06-23     字号: [小] [中] [大]

    1966年9月9日美国国会颁布《国家交通与汽车安全法》(National Highway and Traffic Safety Act)。该法要求交通部的运输部长要建立汽车及相关设备的的安全标准以减少交通事故、伤害、死亡。这是美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开端。在此之后,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进行了大大小小的多次修改与补充。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汽车安全的管理,美国国会2000年又通过了一项新的交通安全法案——美国汽车安全法规(TREAD法案)。在汽车安全技术标准上,美国制定了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为包括变速器、制动系统、轮胎等多种汽车配件进行了标准化规定。

    美国汽车运输的主管部门是交通部(DOT)。由DOT设立的国家高速公路管理局(NHTSA)主管机动车安全和缺陷汽车的召回工作。NHTSA下设的缺陷调查办公室(ODI)具体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它的主主要职责就是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车辆和车辆设备,并实施召回或其它处理方案;NHTSA下设的另一个部门车辆研究与测试中心(VRTC)有近百名工作人员负责汽车产品缺陷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此外NHTSA还配有数百名研究人员从事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制定、交通伤害控制、数据统计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美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管理模式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凡是在美国本土生产的汽车产品,政府不对产品进行直接要求,而由企业自己进行规范。产品投入市场前由政府进行型式认证,产品投放市场之后抽查产品应与认证的产品保持一致性。责任完全由企业自身承担,一旦出现问题,发现隐患,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回收。对于在其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产品,则将进口商确定为责任主体,使其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义务;对于本国出口产品存在的缺陷问题,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在于与进口商进行相关协商。政府也鼓励厂商进行自愿或“自动”召回,并对厂商的自愿召回行动和过程采取了诸如“降低监控标准”等具体鼓励措施:同时NHTSA为了鼓励汽车消费者监督和查询,建立了强有力的政府管理机构的汽车召回网站。汽车消费者可以按照程序提交“汽车缺陷”的投诉,投诉表可以在网上下载,在汽车技术专家分析研究后,并排除偶然因素和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因素,才确定是否构成汽车召回的必要条件。

    与其他国家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相比,美国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政府主要制定机动车安全标准。NHTSA在其制订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中,对制动、轮胎、灯光等汽车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的部件以及安全气囊、安全带、儿童安全座椅等保护驾驶员和乘员在车辆碰撞时免受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设备都制定了标准。

   (2)成熟的缺陷调查过程。具体的调查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a.调查历史,可获得信息都将经过趋势分析分部(TAD)的评估。b.诉求分析,在对个人调查请求进行技术分析之后,缺陷调查办公室将通知请求者其请求是得到接受或者相反,并对此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c.正式调查。分为初级评估(PE)和工程分析(EA)两个部分。在初级评估阶段,缺陷调查办公室从指称对象生产商那里获得有限的信息,并决定是否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在工程分析阶段,缺陷调查办公室将对指称缺陷的性质和范围展开充分细致的全面分析,在已经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基础上,再增加适当的检查、试验、调研等,以及从生产商和零部件供应商那里获得的更详细的补充信息。d.召回管理。NHTSA下设的国家统计和分析中心(NCSA)负责采集保存和分析所有安全召回的管理记录,并监督这些召回的执行,以确保所有规定范围之内的缺陷得到完全和合理的改正。

   (3)引入保险数据协助召回。保险的数据可以帮助识别潜在的安全缺陷和支持缺陷调查。保险公司经常收到涉及保险车辆的事故或火灾,至少涉及财产损失的报告,因此,获得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数据的访问可能会有利于政府更及时地识别可能是由于机动车或设备安全缺陷引起的事故或火灾。此外,由于保险公司拥有较完整的汽车用户信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被召回汽车车主的通知,NHTSA专门举行听证会,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协助政府,在更新车险政策时提醒车主将需要召回的车辆送回厂家(经销商)处理。

   (4)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倒逼企业重视汽车质量提升。美国汽车安全法规(TREAD法案),规定汽车和轮胎制造商必须在5天之内向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报告产品召回事件,包括海外的召回事件;对隐瞒不报并继续生产已造成人员伤亡的制造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由原来的5年增加到15年;罚款上限也从原来的1500万美元提升至3500万美元。

   【注:此文稿系笔者据相关课程要求整理总结而成,内容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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